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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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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某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一)2014年5月12日15时许,刘某某(另案处理)驾驶小型轿车在梁山县韩岗镇双韩路与被害人丁某甲驾驶的白色厢式货车发生刮擦,继而双方发生矛盾。刘某某遂纠集被告人柴某等人到现场将被害人代某、丁某乙(以上二人

(一)2014年5月12日15时许,刘某某(另案处理)驾驶小型轿车在梁山县韩岗镇双韩路与被害人丁某甲驾驶的白色厢式货车发生刮擦,继而双方发生矛盾。刘某某遂纠集被告人柴某等人到现场将被害人代某、丁某乙(以上二人系丁某甲喊至现场)、丁某甲打伤,并将被害人代某驾驶的鲁R×××××号轿车的雨刷掰坏。经鉴定,被害人丁某甲、代某的伤均属轻微伤,被掰坏的雨刷价值为792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柴某于2015年1月26日在梁山县公安局马营派出所的供述,供认2014年5月12日下午,因刘某某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郭某某纠集其到现场架势;其中,郑某某、高某某、刘某某等人殴打对方的一个胖男子,其和高某某拍打对方的车辆。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丁某乙于2014年5月13日在梁山县韩岗派出所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14日15时许,其得知其弟弟丁某甲在韩岗镇双韩路口发生车祸,遂喊着代某开车赶至车祸现场,其和代某、丁某甲被对方小青年打伤;其中,三个小青年殴打其和丁某甲,另外两个殴打代某,其和代某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被对方的四个小青年先后追上并继续实施殴打;当代某坐到其驾驶的科帕奇轿车里时,从一辆黑色奇瑞轿车(车号为鲁H×××××)下来四五个小青年对科帕奇轿车拍打后,继续追打其。

(2)被害人代某于2014年5月14日在梁山县人民医院外三科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14日15时许,丁某乙得知弟弟丁某甲在韩岗镇双韩路口发生车祸,遂喊着其开车赶至车祸现场,其和丁某乙、丁某甲被对方小青年打伤;其中,三个小青年殴打丁某乙、丁某甲,另外两个殴打其,其和丁某乙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被对方的四个小青年先后追上并继续实施殴打;当其坐到其驾驶的科帕奇轿车里时,从一辆黑色奇瑞轿车(车号为鲁H×××××)下来四五个小青年对科帕奇轿车拍打后,继续追打丁某乙。

(3)被害人丁某甲于2014年5月14日在梁山县人民医院外三科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12日15时许,其驾驶鲁H×××××号白色厢式货车沿双韩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蒙馆路交叉路口时,与一黑色轿车发生刮擦,双方发生争执,黑色轿车司机喊来四五个小青年将其及其喊来的代某、丁某乙打伤。

3、证人证言

(1)证人韩某甲于2014年10月23日在梁山县公安局韩垓派出所提供的证言,证实2014年春天的一天下午,刘某某开车梁山县韩岗镇双韩路口与人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对方的人殴打,后刘某某纠集其和郭某某、郭某甲、柴某、某某、某甲、某乙等人将对方的人打伤;其中,郭某某、小某乙、某某等人殴打一个在现场拍照的人后将其手机里的照片删除,后郭某某、郭某甲、某某等人殴打对方一个在白色越野车上的胖子。

(2)同案人郭某某于2014年8月8日在梁山县公安局徐集派出所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5月12日15时许,其得知刘某某在梁山县韩岗镇双韩路口发生交通事故且被对方殴打后,伙同柴某开车赶至事故现场帮忙架势。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