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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刑初字第1432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宝刑初字第143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潘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3)139
(2013)宝刑初字第143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潘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3)139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及其辩护人潘宏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5月起,被告人林某在上海市宝山区一无名游戏机房内摆设“二八机”赌博机十二台,雇佣廖某某等人在该游戏机房内分别负责收银、保安、上分等工作。2013年6月27日2时许,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查获上述赌场,当场查获被告人林某、赌场其他工作人员三人及参赌人员三人,并缴获“二八机”赌博机十二台及赌资人民币230元。经鉴定,上述“二八机”均具有赌博功能。被告人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廖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经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7日起至2013年10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项群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学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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