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丽莲刑初字第581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 2013 )丽莲刑初字第 581 号 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 ×× 。因犯盗窃罪,于 2009 年 10 月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 2010 年 3 月 23 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与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 2013 )丽莲刑初字第 581 号



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 ×× 。因犯盗窃罪,于 2009 年 10 月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 2010 年 3 月 23 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与前罪并罚执行拘役十个月;再因犯盗窃罪,于 2012 年 6 月 20 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犯罪,于 2013 年 9 月 7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10 月 11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 2013 ) 564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 ×× 犯盗窃罪,于 2013 年 10 月 29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钟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 ×× 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 、 2013 年 8 月 26 日凌晨,被告人潘 ×× 到丽水市莲都区 “ 望湖公寓 ” 地下车库通道,用螺丝刀撬开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此的越野车左后方车窗玻璃,窃得车内现金人民币 30 余元及一只 “ 索某 ” 牌数码相机(价值人民币 850 元)。后被告人潘 ×× 以人民币 200 元的价格将该相机卖给莲都区大洋路上的 “ 大头寄售行 ” ,该相机现已追归被害人。

2 、 2013 年 8 月 28 日凌晨,被告人潘 ×× 到丽水市莲都区 “ 通某某 ” 小区地下车库 16 号,用螺丝刀撬开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的浙 K ××××× 号白色轿车右后方车窗玻璃,窃得车内现金人民币 600 元。

3 、 2013 年 9 月 4 日凌晨,被告人潘 ×× 到丽水市 ×× 花园新村 51 幢地下车库,用螺丝刀撬开被害人麻某新的浙 K ××××× 号白色越野车右后方车窗玻璃,窃得车内现金人民币 30 余元, “ 苹果 ” 手机充电器数据线一根、 “ 飞利浦 ” 剃须刀一只(价值无法鉴定)。

综上,被告人潘 ×× 以破坏性手段盗窃三次,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 1510 余元。

被告人潘 ×× 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潘 ×× 系累犯。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 ××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 1 、户籍证明; 2 、被告人潘 ×× 的供述; 3 、被害人徐某某、李某某、麻某新的陈述; 4 、证人杨某的证言; 5 、价格鉴定结论书; 6 、抓获经过; 7 、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8 、发还物品清单; 9 、旧货收购登记表; 10 、刑事判决书等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潘 ×× 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潘 ×× 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部分赃物已被追归被害人,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 ×× 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 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3 年 9 月 7 日起至 2014 年 4 月 6 日止);

二、被告人潘 ×× 的违法所得,退赔给被害人。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李建平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魏小云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