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闸刑初字第1044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闸刑初字第104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男,1960年11月22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10年4月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10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8月8日被刑事拘
(2013)闸刑初字第104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男,1960年11月22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10年4月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10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10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7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沈**按约定在本市瞿溪路301弄5号门口附近,将一小包用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朱岩后,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净重0.98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到案后,被告人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证人朱*、李*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及相关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出具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以及被告人沈**的供述笔录、前科材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9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且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其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均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7日起至2014年3月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查缴的毒品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周 康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 柳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