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黄浦刑初字第1068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黄浦刑初字第1068号 公诉机关某院。 被告人顾某。 某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某出庭支持
(2013)黄浦刑初字第1068号

公诉机关某院。

被告人顾某。

某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到庭参加诉讼。

某院指控,被告人顾某于2013年8月19日17时许,经事先电话联系,在本市某路、某码头街路口,将用白色餐巾纸包裹着的2包装在透明塑料袋内的白色晶体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叶某后,被守候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送检叶某的2包白色晶体净重0.77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叶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康某、卢某的证言,缴获的毒资、毒品照片、扣押笔录、清单、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南浦治安派出所出具的关于犯罪嫌疑人抓获经过的工作记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被告人顾某的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明知系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顾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当庭认罪,故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及援引量刑的法律条款正确,应予以支持。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障公民身心健康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2013年12月18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

二、缴获的毒品予以没收。




审 判 员 孙攀峰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邢 建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