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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北刑初字第509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取保候审。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甬北检刑诉[2013]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北刑初字第509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取保候审。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甬北检刑诉[2013]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年11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祝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9月底至2013年1月7日期间,被告人马××伙同他人在本区庄桥街道开设小玩家动漫城,购置了游戏机“狮子大转盘”1台、“金鲨银鲨”2台供人赌博(3台游戏机已被没收),并雇佣了曾某某(已判决)替其管理,非法获利至少人民币3万元。经鉴定,该三台游戏机均系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




2013年8月7日,被告人马××向警方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在庭审中均供认不讳,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身份证明、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证人魏某的证言,被告人马××及同案犯曾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电子游戏设备认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马××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二、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梁京炎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 王丹薇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