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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松刑初字第161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张某,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丹阳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某镇某村某号。2013年7月1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2013)松刑初字第161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张某,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丹阳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某镇某村某号。2013年7月1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三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3〕1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金玉明,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1日,公安机关从本区永丰街道某路某号被告人张某经营的成人用品店内,查获“Strong”、“King”等药品共计205粒。经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松江分局认定,其中56粒“Strong”、“King”属按假药论处的假药。同日,被告人张某接电话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2013年8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本区永丰街道某路某号其经营的成人用品店内,以人民币175元的价格将12粒“双效硬得快”销售给庄某。随后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被告人张某,并查获“双效硬得快”等药品共计337粒。经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松江分局认定,上述共计184粒“双效硬得快”等药品属按假药论处的假药。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沈某、庄某、卢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清点记录,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松江区分局出具的关于商请认定张某涉嫌销售假药案中药品是否假药的复函,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对第一节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能如实供述第二节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7日起至2014年1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一百七十五元及涉案药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成素琳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鹏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