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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衢柯刑初字第47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2013年7月11日因本案被衢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衢柯检刑诉(2013)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衢柯刑初字第47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2013年7月11日因本案被衢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衢柯检刑诉(2013)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拘役四个月以下处以刑罚,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6日2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浙H08397小轿车行驶至衢州市区新安路46号门口路段时,与行人钱桂林发生碰撞,造成钱桂林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检测及抽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mg/100ml,属醉酒。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测试结论及检验报告,谅解书,证人钱某某、朱某某、徐某、郑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4000元(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 新 新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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