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闸刑初字第934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律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闸刑初字第93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女。因本案于2013年8月19日被监视居住,同月29日被继续监视居
(2013)闸刑初字第93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女。因本案于2013年8月19日被监视居住,同月29日被继续监视居住。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9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晓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唐**在本市闸北区江场路大润发超市内,趁被害人熊**挑选物品之际,窃得熊放置于手推车内的黄色拎包一只,内有现金人民币160元、斯玛特服务卡一张(经查询,该卡总计余额人民币599.70元)、苹果牌iphone4型移动电话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63元)等物品,后逃离现场。
  当日14时许,被告人唐**在本市光新路乐购超市出口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盘查,公安人员当场查获上述被窃物品,唐**随即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超市监控录像,被害人熊**的陈述,证人冯*、贺**、周**的证言,上海市闸北区物价局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上海斯玛特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工作情况》及拍摄的赃证物照片,上海市闸北区中心医院出具的《尿液检查申请表》,被告人唐**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系怀孕的妇女,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应当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查获的赃物,发还被害人熊**。
  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杨 坤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旭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