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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黄浦刑初字第1088号 公诉机关某院。 被告人王某。 某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
(2013)黄浦刑初字第1088号

公诉机关某院。

被告人王某。

某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某院指控,2013年8月25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在本市某号人行道处,使用丁字型撬锁工具开锁,窃得停放在该处的价值人民币2592元的捷安特牌OCR3700型自行车一辆。后骑车逃至某路口时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证人周某某、顾某的证言,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涉案赃物发票、上海市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相关前科资料以及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予以刑事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5日起至2013年12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刘艳燕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苏文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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