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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虹刑初字第98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6月1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羁押,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
(2013)虹刑初字第98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6月1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羁押,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9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季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于2013年6月14日11时20分许,经事先电话联系,至本市虹口区四平路、溧阳路路口处,将1本编号为沪房地浦字2003第008135号的房地产权证以人民币28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另案处理)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案发后,经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登记处鉴定,查获的上述证件系伪造。

以上事实,被告人朱××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殷××等人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案发经过》、《工作记录》,缴获赃物拍摄的照片及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伪证没收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4日起至2013年9月13日止。)

二、非法获取的相关证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叶 琦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葛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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