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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杭 州 市 上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杭上刑初字第522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杭州市xx区xx城xx幢3单元403室。1998年10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
杭 州 市 上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杭上刑初字第522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杭州市xx区xx城xx幢3单元403室。1998年10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强制戒毒四个月。1999年11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强制戒毒四个月。2013年4月9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3)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琳、书记员梁燕宏,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1日,吸毒人员石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某要求购买价值200元的海洛因。被告人王某某遂让章铁农将0.2克海洛因送至本市上城区紫花苑石某某处。石某某在拿到毒品后未当场支付毒资。

同年4月7日,吸毒人员章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某要求购买价值200元的海洛因。被告人王某某遂按照约定在本市上城区复兴路北口公交站附近将0.2克海洛因交给章某某,并收取了毒资。

同年4月8日,吸毒人员章某某再次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某要求购买价值100元的海洛因。被告人王某某遂按照约定在本市上城区复兴路北口公交站附近将0.1克海洛因交给章某某,并收取了毒资。

同年4月9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上城区大学路格林豪泰8260房间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缴获毒品一包。经鉴定,涉案毒品净重0.06克,检出海洛因。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石某某、章某某的证言、扣押清单、毒品照片、涉案物品照片、毒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上交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强制戒毒决定书、通话清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4日起至2016年7月28日止。原羁押日期已予以扣除。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只、电子称一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宗雄信

人民陪审员 朱志华

人民陪审员 骆仕君



二O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 晓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