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刑初字第147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陶a,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a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晓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3日起,被告人陶a受雇在地处本市闵行区航新路589弄无名游戏机房经营管理3台赌博游戏机(均为八联机),从事收银、上分,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2013年3月28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抓获被告人陶a,扣押上述赌博游戏机。经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鉴定,上述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禁止在营业性游戏机房内使用。 到案后,被告人陶a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陶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魏a、石a、李a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公安机关的当场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a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经营管理等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陶a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陶a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陶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扣押在案的赌资、赌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代理审判员 张 弘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蔚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