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刑终字第925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某某,2010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0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廖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浦刑初字第226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扣押在案的作案用自制T型工具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廖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廖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廖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刑初字第226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任素贤 代理审判员 于书生 代理审判员 邱阳戎 二○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唐晓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