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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15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李a,男,因本案于2013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a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2013)闵刑初字第15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李a,男,因本案于2013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a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7日零时许,被告人李a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出新闵路北50米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a在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mg/ml。

到案后,被告人李a如实交代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郁a、李a的证言,《提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a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李a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秩序和公共安全,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a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李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当将上诉状正本、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杨 超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倪小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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