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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2-07
摘要:从工作流程上看,执转破主要包括决定程序、移送程序、审查处理程序三个环节。执转破的决定程序主要规范执行部门内部如何做出执转破决定。为了防止执转破的随意性,执转破决定的做出应当经过承办人提出意见、合议庭

    从工作流程上看,执转破主要包括决定程序、移送程序、审查处理程序三个环节。执转破的决定程序主要规范执行部门内部如何做出执转破决定。为了防止执转破的随意性,执转破决定的做出应当经过承办人提出意见、合议庭评议、院领导审签的程序。由于绝大多数执行案件在基层法院,为规范基层法院向异地法院移送案件,基层法院拟向异地法院移送案件时,应先报请其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审核同意,然后才能移送,以加强对异地移送的监督制约。执行法院决定移送后,应将案件材料移送给受移送法院的立案部门,立案部门经进行形式审查认定材料齐备后,再编制案号,作为破产申请审查案件移送给破产审判部门进行审理。受移送法院对执行法院依法决定移送的案件不得拒绝接受。如其认为移送材料不齐或有误,影响对被执行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作出判断的,可以要求补齐、补正;如其认为案件不应由其管辖,可以按移送管辖的程序处理。受移送法院接收移送材料后,应对案件是否具备移送条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需要强调的是,执转破程序除涉及案件材料移送外,还包括财产的交接或管理的衔接程序。为了便于受移送法院审查有关材料,固定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执行法院做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直至受移送法院裁定是否受理破产案件前,收到移送决定的执行法院应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但是,对被执行人的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变价处置,处置的价款不作分配。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将该价款移交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为防止案件移送后,被执行人的财产处于脱保状态,在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对被执行人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在破产审查期间届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延长期限,由执行法院负责办理。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破产的裁定后,应当于七日内将已经扣划到账的银行存款、实际扣押的动产、有价证券等被执行人财产移交给破产案件的管理人。虽然企业破产法规定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但实践中往往受理与指定管理人并不完全同步,而是有一个时间差,此时执行法院移交的财产可以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暂时保管。通过拍卖方式执行,拍卖成交裁定已送达买受人的;通过以物抵债偿还债务,以物抵债裁定已送达债权人的,执行程序均已进行完毕,拍卖财产和以物抵债财产已不属于被执行人,故无需移交。执行法院已完成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执行款,也属于执行完毕的财产,同样不再移交。

   问:在下一步贯彻《指导意见》过程中,各地法院应注意哪些问题?

   据初步统计,执行不能案件中符合执转破条件的案件数量非常庞大,如果这些案件在短时间内全部通过法院移送进入破产审查程序,以全国现有的破产审判力量根本无法承受。因此,在贯彻《指导意见》过程中,要针对执行积案的实际情况,坚持先易后难、循序渐进、逐步推开的方针,注意讲求执转破的工作节奏,防止案件大进大出。当前,全国各级法院要按照杜万华专委、刘贵祥专委在全国法院执转破视频会议上的部署,首先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中,将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筛选出来,再利用最高法院及地方各级法院的网络查控体系进行一次查询,在此基础上筛选出一批符合破产原因且属于无经营资金、无营业场所和企业管理机构、人员下落不明的案件以及有关当事人申请尽快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率先对其启动执行转破产工作。随着工作的逐步推开,再分批对其他情形的案件启动执转破程序。

    执行不能的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后,相当一批企业可能已没有资产或者资产已不足以抵偿破产费用,此时破产费用如何保障,是一个难题。对此,各级法院可以考虑分类解决:对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原则上法院可依法依规予以减免;对包括管理人报酬在内的其他破产费用,各地法院可以考虑采取鼓励利害关系人垫付费用、从其他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中提取一定比例解决破产费用、建立管理人报酬保障资金等措施来解决。继广东深圳、浙江温州等地中级人民法院协调当地政府建立专项破产费用保障资金后,今年越来越多的地方法院已经协调政府建立了破产费用保障机制,这对开展破产审理是一个有力促进,实践中效果也较好,值得借鉴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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