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12,公安机关询问鹤壁工行信贷员张保民笔录。证明:张保民证实了2008年12月深圳公安民警已告知其鹤源公司向鹤壁工行贷款手续中深圳年富公司的印章是被假冒的,2009年3月又与王涛等商量如何想办法更换担保人并向新保证人东方公司隐瞒原担保人深圳年富公司是被假冒的事实。 证据13,公安机关询问鹤壁工行信贷员张保民笔录。证明:张保民在明知深圳年富公司原担保印章系假冒,深圳年富公司不可能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又与王涛商量,在2009年展字第0001号、展字0002号展期协议上由王涛加盖了假冒的深圳年富公司印章、假冒李文国的签名,同时向河南省工行等逐级上报调整还款期限的调查报告,与王涛一起商量“换担保”、“确认回函”等情形。 证据14,鹤壁市公安局询问张爱忠笔录。证明:张爱忠因“太相信王涛”以至核保没有当面进行及2009年年初已知深圳年富公司担保是假的。 证据15,鹤壁市公安局询问张建方笔录。证明:张建方2008年6月到深圳年富公司核保没见到公司董事长而由王涛交来已盖章的担保书,并在2008年年初已知深圳年富公司为鹤源公司贷款担保是假的,但在2009年4月份仍隐瞒真实情况诱使东方公司提供担保。 证据16,公安机关询问鹤源公司财务部经理李良功笔录。证明:2009年3月份鹤源公司不能偿还银行贷款,鹤壁工行负责办理展期的张保民将两份空白的展期协议交给李良功,他又交给王涛,王涛又将加盖了深圳年富公司印章及李文国签名的协议还给他,他交给了张保民的情形。 第四组,证据来源:鹤壁工行贷款档案。 证据1,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证明:名为2009年4月14日2009年淇滨字第0012号,实际是2006年、2008年的贷款。 证据2,鹤壁工行《关于对河南鹤源水务有限公司核定2008年度最高授信额度9150万元的请求》,工银鹤发(2008)389号。证明:2008年11月27日(2008年12月4日印发)鹤壁工行申请给予鹤源公司最高授信额度9150万元。 证据3,河南省工行授信审批部鹤壁授信审批组信贷审批通知书,《关于评定鹤壁万和发电有限公司等七家企业2008年度信用等级的批复》,工银豫鹤壁审批(2008)51号(商密三级△1年)。证明:河南省工行于2008年12月2日予以批复。 证据4,河南省工行业务审批书《关于核定河南鹤源水务有限公司最高授信额度的批复》、工银豫审批(2008)2487号(商密二级△10年)。证明:河南省工行于2008年12月15日予以批复。 证据5,鹤壁工行单一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申请审批表(客户鹤源水务有限公司)。证明:鹤源公司授信审批表编号为41790550-X17109000000052874,时间为2008年11月28日。 证据6,《关于申请对河南鹤源水务有限公司2008年度信用等级评定、最高授信额度核定的调查报告》。证明:该报告由信贷员张保民、张建方撰写,形成于2008年11月27日。 证据7,《工行鹤壁分行公司部河南鹤源水务有限公司作为新建企业2008年度信用等级评定、最高授信额度的请示》,工银鹤办(2008)88号。证明:鹤壁工行就鹤源公司信用等级评定、授信额度进行请示,时间为2008年11月27日。 证据8,《关于对河南鹤源水务有限公司2007年度信用等级及最高授信额度的请示》。证明:该请示由鹤壁工行公司业务部张建方、郭建民撰写,形成于2007年12月26日。 证据9,《单一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申报审批表(鹤源公司)》。证明:鹤源公司授信审批表编号为77796848-3,171090000052874,形成于2007年12月26日。 证据10,《鹤壁工行会议纪要第72期》。证明:鹤壁工行对鹤源公司信用等级及最高授信额,形成于2007年12月28日。 证据11,《单一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申报审批表(鹤源公司)》。证明:鹤源公司于2006年10月8日申请授信审批。 证据12,河南省工行《关于同意对河南鹤源水务有限“矿泉水综合利用工程”发放贷款7900万元的批复》,工行豫审批(2006)1705号(商密二级△10年),2006年10月10日。证明:鹤源公司的贷款获得河南省工行批复。 证据13,河南省工行《关于印发2006年度第五批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的通知》,工银豫评(2006)62号,2006年5月30日。证明:河南省工行对鹤源公司进行了信用登记评定。 证据14,《会议纪要》第10期。证明:2006年5月16日,鹤壁工行对鹤源公司的信用等级申请由B级直接认定为AA级。 证据15,鹤壁工行《关于对河南鹤源水务有限公司2006年度信用等级越级调整的请示》,工银鹤发(2006)135号。证明:2006年5月16日,鹤壁工行请示将鹤源公司的信用等级由B级,越级调整为AA级。 证据16,《河南鹤源水务有限公司2006年度信用等级评定报告》。证明:该证据系证据15附件。 证据17,《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表》2份。证明:鹤壁工行于2006年12月19日审批鹤源公司项目贷款3000万元,2008年7月2日审批鹤源公司项目贷款2000万元。 证据18,《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含鹤源公司2006年6月28日承诺书),2006年淇滨字第0013号。证明:鹤源公司于2006年12月19日向鹤壁工行借款7900万元。 证据19,(保)字(鹤壁)行(淇滨)支行(2008)年(0001)号《保证合同》。证明:2008年7月2日,鹤煤公司为鹤源公司2000万元贷款中的980万元提供保证。 证据20,(保)字(鹤壁)行(淇滨)支行(2008)年(0002)号《保证合同》。证明:2008年7月2日,“深圳年富公司”为鹤源公司2000万元贷款中的1020万元提供保证。后经鉴定该合同上深圳年富公司印章及李文国签名均系伪造。 证据21,2008年淇滨字第0011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证明:鹤源公司于2008年7月2日向鹤壁工行借款2000万元。 证据22,(保)字(鹤壁)行(淇滨)支行(2009)年(000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证明:2009年4月10日,东方公司对2006年12月19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鹤源公司借款担保。 证据23,(保)(鹤壁)行(淇滨)支行(2009)年(000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证明:2009年4月10日,河南年富公司为鹤源公司2006年12月19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8900万元贷款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