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鹤源公司向鹤壁工行提交《关于调整还款金额的申请》和董事会决议,申请调整还款期限等事项。鹤煤公司确认了鹤源公司调整贷款的申请并提供东方公司担保的事实,同时确认其自愿继续对鹤源公司借款在4361万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2009年4月14日,鹤源公司与鹤壁工行签订了2009年第12号借款合同,就2006年第13号借款合同和2008年第11号借款合同的借款余额8900万元的还款期限等事项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借款期限为2009年4月14日至2013年12月20日,年利率为6.7968%。该借款期限在河南年富公司和东方公司最高额保证期限之内。 第六组,证据来源:鹤壁工行贷款档案、贷款管理台账和根据台账汇总的数据,以及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官网查询的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证据21,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2004年编制的《矿井水综合利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1份。 证据22,鹤源公司2008年还款明细表1份和转账凭证1套。 证据23,鹤源公司2009年之后的还款明细表1份及贷款处理台账1套。 证据24,鹤源公司工商档案查询单1份。 证据25,深圳年富公司向鹤壁工行提供的工商档案材料1套[包括深圳市公证处(2005)深证内肆字第7305号公证书]。 证据26,深圳年富公司于2009年3月16日向鹤壁工行出具的回函1份。 证据27,鹤煤公司工商档案查询单和河南年富公司工商档案查询材料各1份。 证明:其一、《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所列国家发改委办公厅文件(第698页)、河南省水利厅文件(第701页)以及鹤壁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文件(第706页)、鹤壁市国土资源局文件(第707页)、鹤壁市文物管理局文件(第709页),可以证明该项目得到国家发改委、河南省水利厅和鹤壁市政府的批准、支持和政策扶持。并且投资该项目已作前期经营安排(第713、715、717页)。其二、还款明细表、还款凭证和贷款处理台账可以证明鹤源公司在2008年3月至2012年4月期间还本付息的事实,并用于支持鹤壁工行关于本金和利息的诉讼请求。其三、工商档案材料可以证明鹤源公司与鹤煤公司、河南年富公司、深圳年富公司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证明鹤壁工行对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已尽注意义务。此外,本组证据结合第一组、第二组和第五组证据,足以证明鹤源公司的借款用途真实,其借款和返还借款的意思表示真实。本案所涉借款合同均为有效合同。 第七组,证据来源:鹤壁工行贷款档案。 证据28,河南省鹤壁市鹤城公证处作出的(2012)鹤城证民字第573号公证书1份。 证据29,河南省鹤壁市鹤城公证处作出的(2012)鹤城证民字第574号公证书1份。 证明:2012年7月7日,鹤壁工行以公证送达方式,向鹤源公司送达两份通知。一是再次要求鹤源公司提供近三个月的财务报表。二是指明其已经构成违约并要求其采取补救措施。但鹤源公司未提供财务报表,亦未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根据鹤源公司承诺、借款合同约定和《合同法》规定,鹤壁工行有权主张全部到期和未到期债权,鹤源公司应当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河南年富公司和东方公司应当分别在保证合同约定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鹤源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认为:对鹤壁工行提交证据中的所有借款合同无异议。对鹤壁工行提交证据中的所有担保合同,因当时的具体经办人员王涛现在监狱服刑,代理人对事实不清楚,不发表意见。 东方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认为:对第一组的证据3中的董事会决议有异议。鹤壁市公安局(鹤)公(刑)鉴(文)字(2012)35号鉴定书第7项显示,2006年10月25日的董事会决议上深圳年富公司印章1枚,董事签名3个,鉴定结论为印章是假的,李文国、宁树恒、黄俊武等的签名是假的。该卷现保存于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和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第二组的证据7有异议。上述鉴定书第3项中对保证合同的鉴定结论10页,证明印章是假的、李文国的签名是假的。对第三组的证据9、10、11、12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这些证据是鹤壁工行和鹤源公司的王涛合谋欺骗的情况下作出的。对第四组的证据13、14、15、16不持异议。对第五组的证据17、18、19、20的真实性无异议。对第六组的证据26有异议,反诉证据3中可以证明回函是假的。对第七组的证据28、29无异议。 东方公司为支持其反诉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来源:刑事审判卷宗。 证据1,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鹤刑二终字第100号《刑事裁定书》1份。证明:“鹤源公司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2000万元……。”“且在案证据显示深圳年富在王涛仿造印章和签名为贷款担保报案后,王涛仍使用仿造的印章和签名向银行出具回函并办理贷款展期手续……”,“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证据2,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4)淇滨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1份。证明:刑事判决书确认证人张保民的证言及《鉴定意见》。 证据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鹤淇滨检刑诉(2014)59号《起诉书》1份。证明:检察机关指控鹤源公司、王涛涉嫌骗取贷款犯罪。 证据4,鹤壁市公安局鹤公(侦)诉字(2013)2022号《起诉意见书》1份。证明:“2009年3月,河南鹤源水务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2006年淇滨字第0013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2008年淇滨字第001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的贷款即将到期时,……,鹤源水务有限公司使用虚假的编号为‘2009年展字第0001号’和‘2009年展字第0002号’的借款展期协议,达到贷款手续的延续性。” 第二组,(鹤)公(刑技)鉴(文)字(2012)35号鉴定书一份。证明:深圳年富公司印章系伪造,李文国、黄俊武、宁树恒签名系伪造。 第三组,证据来源:刑事审判卷宗。 证据1,鹤壁工行原公司部经理高泽锋关于鹤源公司骗取银行贷款的举报。证明:2012年4月,高泽锋举报了鹤源公司骗取银行贷款9900万元。 证据2,《河南东方公司情况反映》。证明:2012年6月,东方公司向鹤壁市公安局举报王涛等诈骗贷款,骗取东方公司担保。 证据3,公安机关对高泽锋的询问笔录。证明:2012年4月,公安机关对高泽锋进行询问。 证据4,公安机关对高泽锋的询问笔录。证明:高泽锋详述鹤源公司骗取贷款、骗取东方公司担保的情况。 证据5,公安机关询问深圳年富公司李文国笔录。证明:李文国详述被冒名骗取贷款的经过。 证据6,公安机关询问深圳年富公司李文国笔录。证明:李文国详述被冒名骗取贷款的经过。 证据7,李文国证明材料。证明:李文国没有在鹤源公司贷款担保合同上签字。 证据8,公安机关询问深圳年富公司黄俊武笔录。证明:黄俊武没有在鹤源公司向鹤壁工行贷款中签过董事会成员名字。 证据9,黄俊武证言。证明:黄俊武作为深圳年富公司董事,没有在鹤源公司申请贷款文件上以本公司董事名义签名。 证据10,李艳红证言。证明:李艳红作为深圳年富公司印章保管人,没有在2006年、2008年鹤源公司向鹤壁工行贷款中加盖公司印章。 证据11,公安机关询问鹤壁工行信贷员张保民笔录。证明:2008年6月张保民被骗经过并明确2009年2月已知深圳年富公司担保的印章和签名是假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