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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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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红玲、洛阳有色金属加工设计研究院与被上诉人付新朝租赁合同二审民事判决书(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有色院上诉主要认为李红玲的20万元保证金已经冲抵,一审判决该部分内容属重复计算。另外,原审判决有色院向李红玲支付返还物品、设备折价回收款,没有依据。本院认为,原审已查明李红玲自2006年10月1日起未再支付租

有色院上诉主要认为李红玲的20万元保证金已经冲抵,一审判决该部分内容属重复计算。另外,原审判决有色院向李红玲支付返还物品、设备折价回收款,没有依据。本院认为,原审已查明李红玲自2006年10月1日起未再支付租金,故对李红玲拖欠租金数额从2006年10月1日开始起算并无不当,按此计算方式李红玲的20万元保证金并未重复计算。关于支付返还物品,设备折价款问题,本院认为双方在协议中曾约定“经甲方同意对乙方投入宾馆的物品、设备等动产在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协议后,乙方能够提供正规发票时由甲方按正常折旧收回”。本案一审判有色院向李红玲支付返还物品、设备折旧价回收款有其相应依据,也符合公平原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