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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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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保全等95名股东与被告信阳市弘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和信阳市弘运集团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因企业兼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2003年信阳市弘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根据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信发(2003)10号文件精神准备改制,2005年11月,经浉河区人民政府批准[浉政文(2005)187号文],同意信阳市弘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股份制改制

2003年信阳市弘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根据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信发(2003)10号文件精神准备改制,2005年11月,经浉河区人民政府批准[浉政文(2005)187号文],同意信阳市弘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股份制改制。信阳弘运集团有限公司制定了弘运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身份置换补偿办法,载明,经区政府、区交通局同意我公司改制时从企业的净资产中剥离部分资产,用做原企业职工置换身份的补偿金。主要内容,以2003年12月31日在册的职工为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置换身份补偿对象,其中包括已进行改制和置换身份后成为天基公司股东的员工。因信阳市弘运集团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即新天基公司的员工要求参加,信阳市弘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员工已进行了改制及身份置换,不同意其再参加该公司改制,原、被告之间遂发生矛盾分歧。2005年11月8日,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作为甲方与信阳市弘运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股份制改造协议书》,双方约定了参与股改的资产范围、资产处置、职工安置、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及职工待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其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条款规定,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资产过户手续和土地出让金返还手续,乙方要积极主动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办理资产过户和土地出让金返还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