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河南建安公司请求支付欠付工程款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其他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邓州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给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258935.48元。 二、驳回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7977元,鉴定费200000元,合计277977元,由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7977元,由邓州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捌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