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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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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建安公司与邓州泰和公司、徐付荣、王建立、徐希平、万建武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建安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意见为:第一组: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真实性无异议。2、3、4、6、8-18、22真实性无异议,但系邓州泰和公司擅自摘除的项目,其约定的施工价款对河南建安公司无约束力

河南建安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意见为:第一组: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真实性无异议。2、3、4、6、8-18、22真实性无异议,但系邓州泰和公司擅自摘除的项目,其约定的施工价款对河南建安公司无约束力,其施工造价已列入鉴定项目,邓州泰和公司应支付配合费或承担违约责任。5、7不属工程施工的范围,与河南建安公司起诉的工程款没有关联。19、21不属工程施工的范围,与河南建安公司起诉的工程款没有关联。20、分项工程小包干施工承包书,河南建安公司不予认可。23、罚款单,没有河南建安公司的签字,河南建安公司不予认可。24、扣押物品清单河南建安公司只是听说,案件事实不清楚。25.终止合同决定河南建安公司并未接到此通知,决定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河南建安公司不予认可。26、工程预算书系邓州泰和公司单方制作,工程造价已进入鉴定,河南建安公司不予认可。第二组真实性无异议,邓州泰和公司擅自把工程包给他人违反规定,工程实际开工日期为2009年9月18日。第三组劳务合同与本案无关,第四组邓州泰和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且行为违法。第五、六、七组与案件无关,不认可。第八组鉴定报告的问题,意见以自己所述为准。

徐希平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南阳市中州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做出的中州(宛)审2013第120号关于邓州市和谐大厦项目房屋转让收益的财务鉴定报告,证实除查封的二楼及五套房产一楼部分房产之外,还有没有出售也没有查封的负一楼的财产之外,邓州泰和公司收取的邓州市和谐大厦售房款60762442元,这个数字房管局备案书与邓州泰和公司票据记载的数额,经过多次开庭双方无争议的。这个数字不包括邓州泰和公司擅自出售查封财产出售房款。2、财务账上劳务工资192万元的证据,签字人李玉林。李玉林是河南天祥公司劳务队的负责人,这笔款是否已经计算到已经支付的建筑款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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