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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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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建安公司与邓州泰和公司、徐付荣、王建立、徐希平、万建武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经过举证、质证,合议庭对各方的证据认证如下:河南建安公司提交的证据第一、二组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第三至八组结合本案案情及其他各方提交的证据综合予以认定。邓州泰和公司提交的证据第一

经过举证、质证,合议庭对各方的证据认证如下:河南建安公司提交的证据第一、二组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第三至八组结合本案案情及其他各方提交的证据综合予以认定。邓州泰和公司提交的证据第一、二、三、五、六、七组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第四组不符合事实,本院不予采信。第八组结合本案案情及其他各方所提交的证据综合予以认定。徐希平提交的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本院委托河南省精诚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所作的精诚造价(2015)第131号鉴定报告系接受当事人委托,本院依法对外委托所作,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各方当事人起诉、答辩情况,并征询当事人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如下:一、河南建安公司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是否是结算主体。二、2009年7月6日、2009年9月9日两份合同的效力如何。三、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应否承担违约责任。四、本案中应付工程款、已付工程款、欠付工程款数额是多少。五、徐付荣、王建立、徐希平、万建武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建安南阳分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8日,系河南建安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公司负责人张甲岭,营业场所:南阳市仲景路177号,经营范围:公司业务接待,组织机构代码为67165574-5。2009年6月26日,邓州泰和公司(甲方)与河南建安南阳分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协议约定:一、1、工程名称:邓州市和谐大厦工程,2、工程地址:邓州市东一环和团结路交叉口西北角,3、工程内容:1栋33层(地下l层,地上32层)高层商住楼、商铺及裙楼。总计建筑面积约为2.5万㎡。二、承包范围及工程造价:l、承包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容及施工过程中甲方要求的变更增减部分。2、工程造价:以施工图纸范围内容及施工过程中甲方要求的变更部分,按河南省南阳市定额站发布的同期相应材料、人工信息指导价格进行以实结算。在此基础上乙方自愿按工程总造价税前让利8%。三、工程质量及工期:l、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争创优质工程,如达到市、省级优质工程,甲方予以奖励工程总造价的0.5-1%。2、工期:接国家定额工期提前10%(以土方开挖日期为正式开工日期)。四、工程结算:l、工程定额按《2008年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执行。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河南省南阳市建设主管部门定额站发布的同期建筑材料信息指导价以实决算。2、工程计价:(1)按照河南省建筑主管部门规定的工程类别取费,本工程材料由乙方自行采购,价格按南阳市定额站发布的材料信息指导价格执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豫建投标(2006)82号文件执行。(2)人工费调整按工程所在省、市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价格信息指导价执行。(3)工程造价计算依据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旎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会审纪要、现场签证、隐蔽验收记录、施工组织设计、政策性以实调整等。(4)本工程招投标方式为邀请招标,投标代理公司由甲方选定确认,招标费用、代理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投标费用由乙方承担。五、工程付款:工程款必须汇入乙方指定账户。1、此工程乙方施工到主体结构三层结顶时,甲方支付已完工程量的80%,主体结构从四层开始按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款,每五层为一个支付结点,支付工程款比例为已完工程量的80%,依次类推。内外粉刷、门窗安装、水电安装进行完毕分别支付已完工程量的80%。以上工程款支付时间为乙方报送工程量后五日内。达到交工条件后七日内支付工程总造价的15%。如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甲方应以该工程的房屋低于同期当地市场价格20%抵所欠乙方工程款。2、工程决算办法:按施工安装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从乙方报送决算资料时计,甲方应在两个月内(日历日)内将剩余工程款(除留3%的质量保修金外)一次性付清。质量保修金待按规定的保修期满一年后一周内一次性付清。六、本协议签订后20日甲方必须办齐开工前所有手续至《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包括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因手续不完善给乙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甲方承担,乙方需要做好施工前期的有关准备工作。甲方按程序邀请乙方参加投标,并保证乙方中标,否则乙方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七、本工程所用钢材、水泥、砂、石料由甲方统一采购供应。其他工程材料由乙方自行采购。甲方供应的钢材价款超出100万元以上时,随支付工程款时扣除;水泥、砂、石料由甲方全部供应,价款由甲方负责,并随支付工程款时扣除;甲方供应材料不得高出同期市场实际价格,且取得乙方接收时的签字认可。八、甲供材料不参与让利,但参与取费。九、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安全事故,应由责任方全部承担。因甲方供应的钢材、水泥、砂、石料等材料出现质量问题,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且乙方有权拒绝使用,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含误工、窝工、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等)由甲方承担。十、本工程定金贰拾万元。本协议签订后一次性交给甲方,甲方出具相关手续。乙方领取工程《中标通知书》后,该定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工程主体封顶后7日内返还。十一、钢材、水泥、砂、石的预决算单价按施工期间河南省南阳市建设主管部门定额站发布的同期建筑材料信息发布价执行。十二、违约责任,l、乙方每拖延工期一天(如遇雨、雪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及甲方原因工期后延除外)罚款1000元。每提前一天,甲方奖励乙方1000元。2、工程款支付,按约定乙方报送工程量七日内付款,若因甲方逾期支付工程款超过15天,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三计取,作为赔偿给乙方的损失。如逾期支付的工程款超过30天,乙方有权停工。对此,甲方应承担因停工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之外再按每日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停工超过2个月如甲方再无力解决付款问题,甲方除承担直接和间接损失和赔付违约金外,乙方有权按照《建筑法》、《经济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协议签订后20日内不能办齐开工前所有手续导致开工日期后延(或不能确定开工日期),乙方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所交给甲方的工程定金在解除合同的同时双倍返还给乙方,且给乙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十三、上述条款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十四、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009年7月6日,双方又签订了与2009年6月26日内容完全一致的协议。2009年8月16日工程项目开工建设。2009年9月9日,邓州泰和公司(发包方)与河南建安公司(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承包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容及发包方要求的变更部分,合同价款:暂按2000万元,以施工图纸范围内容及施工过程中甲方要求的变更部分计价,以实结算,以总造价优惠让利5%。工程变更以发包方签订为准,按图纸设计,以实计算,进入决算......。在施工过程中,邓州泰和公司将部分施工项目摘除,由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具体项目有:消防施工安装工程、室内涂料施工、10kV配电室电气设备安装施工、河南省万泰成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揽、木质防火门、工矿产品购销、和谐大厦分包工程、塑钢封阳台、塑钢窗制作安装、飘窗不锈钢护栏制作安装、阳台不锈钢护栏制作安装、采光井不锈钢护栏制作安装、楼梯不锈钢护拦制作安装、钢化玻璃整体橱窗制作安装、采光井顶棚制作安装、自行车坡道顶棚制作安装、门窗制作安装、防水、供水机、分项工程小包干施工、住宅小区管道液化气供应安装、外墙保温外墙涂料施工等。河南建安公司认可仅对该工程的主体进行了施工,其他项目未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邓州泰和公司及项目部监理部多次向河南建安公司送达处罚通知单,对其施工违规行为予以罚款,河南建安公司对此予以否认。2011年4月22日,邓州泰和公司向河南建安公司送达终止合同决定书,河南建安公司否认曾收到该终止合同决定。2009年10月15日,河南建安南阳分公司与河南天祥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劳务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一、工程名称:邓州市和谐大厦工程。......四、承包方式及范围:(一)、承包方式:劳务大清包,包周转材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施工所用水电费用。......2012年5月28日南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对桂齐强进行调查询问,桂齐强认可其挂靠河南天祥公司做劳务,邓州市和谐大厦的主体施工、内粉及机械租赁都是其承包的,2009年10月15日河南天祥公司与河南建安公司所签订的劳务合同是其代表河南天祥公司签订的。2012年11月3日南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对张甲岭(河南建安南阳分公司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张甲岭认可邓州市和谐大厦的劳务交给了河南天祥公司的桂齐强负责施工。本院委托河南精诚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对河南建安公司施工项目的工程造价、分包项目配合费、材料保管费用进行司法鉴定,该公司于2015年6月1日作出精诚造价(2015)第131号鉴定报告......九、鉴定结果为:经鉴定,邓州市和谐大厦工程:l、河南建安公司施工部分的工程造价为:13202176.66元(未让利、不含甲供材料费7602056.46元,不含争议项目,已扣除建设单位代替施工单位支付费用139457.03元),大写壹仟叁佰贰拾万零贰仟壹佰柒拾陆元陆角陆分;2、甲供材料保管费:42088.29元,大写肆万贰仟零捌拾捌元贰角玖分;3、商品混凝土材料费100000.00元(争议项);4、砖材料费12000.00元(争议项);5、挖土方费用20000.00元(争议项);6、粉煤灰材料费2387.00元(争议项);7、混凝土外加剂材料费60000.00元(争议项);8、甲供材的检验试验费77500.00元(争议项);9、地下室及基础部分水泥材料费301335.95元(争议项);10、分包工程配合费(按4%计)为355855.65元(争议项);详细情况见工程造价结算书。十、特别事项说明:1、分包项目的配合费:河南建安公司提出应该按照定额规定计算分包项目的配合费;邓州泰和公司提出合同未约定计算配合费,因此不应该计算配合费。定额规定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配合费及配合费的比例(一般为分包项目工程造价的3~5%),但本项目在施工合同中未约定。由于涉及合同争议,对合同争议的判定超出了本鉴定机构的执业范围,因此本鉴定报告暂按分包项目工程造价的4%计算,作为争议项单列,由法院裁定是否应计算配合费。2、关于工程造价让利问题:合同约定按工程造价的8%让利(甲供材料不让利)。河南建安公司提出分包工程属邓州泰和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单方面分包的,因此工程造价不能再让利;邓州泰和公司提出按工程造价的8%让利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应该按合同约定让利。由于涉及合同争议,本鉴定报告暂未让利,由法院裁定是否让利。3、关于砖、粉煤灰、商品混凝土、混凝土外加剂材料费、水泥(基础及地下室部分):河南建安公司提出该项目使用的材料有部分砖、水泥、粉煤灰、商品混凝土、混凝士外加剂材料等是河南建安公司购买;邓州泰和公司提出以上材料不是河南建安公司购买。根据河南建安公司提供的票据显示砖材料费12000.00元、粉煤灰材料费2387.00元、商品混凝土材料费100000.00元、混凝土外加剂材料费60000.00元;基础及地下室部分水泥材料费按定额计算为301335.95元。由于对票据的真实性及实际精况无法判断,因此我们把该部分费用作为争议项单列,由法院调查后裁定。4、关于挖土方问题:河南建安公司提出挖土方的费用有20000.00元是河南建安公司支付的,邓州泰和公司提出土方是单独发包的,与河南建安公司无关。根据河南建安公司提供的票据显示为20000.00元,由于对票据的真实性无法判断,因此我们把该部分费用作为争议项单列,由法院调查后裁定。5、关于原材料的检验试验费问题:河南建安公司要求计算原材料的检验试验费。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规定:材料费包含检验试验费,因此甲供材的检验试验费应该由建设单位负担,河南建安公司提供的票据显示为77500.00元,由于对票据的真实性无法判断,因此我们把该部分费用作为争议项单列,由法院调查后裁定。6、关于工期奖罚的问题:邓州泰和公司提出河南建安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工,工期延误,应该按合同约定进行工期罚款;河南建安公司提出工期没有延误。由于目前委托方提交给我们的资料没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因此无法计算实际工期及工期奖罚的数额。7、关于行政罚款及其它费用:由于该费用属于企业管理费的内容,因此不应该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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