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河南豫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筑路工程公司及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2005年4月9日,筑路公司(甲方)与华立公司(乙方)签订关于5#楼的“补充协议”一份,主要内容有:在双方2004年签订的5#号施工合同,在此期间,由于各建筑材料和人工费用的上涨,使乙方在施工中很难保证成本,如钢

2005年4月9日,筑路公司(甲方)与华立公司(乙方)签订关于5#楼的“补充协议”一份,主要内容有:在双方2004年签订的5#号施工合同,在此期间,由于各建筑材料和人工费用的上涨,使乙方在施工中很难保证成本,如钢材在签合同时每吨2800元左右,人工费在每人每天15元,以后钢材上涨到每吨3900元,人工费上涨到每人每天34元左右,使乙方无法施工,损失严重,由于上述原因,结合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在合同价每平方米541元的基础上,甲方同意每平方米增加33元整。

另于2004年7月1日,李刚岭(乙方)与华立公司(甲方)签订关于5#楼楼后围墙、楼前后地坪、污水管网的“施工协议”一份,主要内容有:1、工程承包价18000元整;2、承包方式:甲方提供原材料,乙方施工(乙方负责人工、设备);3、工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20日内完工;4、甲方在乙方施工完工当日验收合格,工程款一次性付清。

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签订后,华立公司进行施工,现水电已安装接通,但未安装接通煤气,现筑路公司已着手进行天然气安装,除底商住宅楼竣工日期延误了六个月外,其余两栋楼(即2#楼、5#楼)均按照合同约定期限竣工。2000年9月27日,华立公司、筑路公司及监理公司、建筑设计公司共同对底商住宅楼进行了工程验收,验收意见为:合格。2001年3月20日,华立公司、筑路公司及监理公司、建筑设计公司共同对4#楼进行了地基与基础结构工程验收,验收意见为:优良。另于2001年6月20日对该楼主体结构进行了工程验收,验收意见为:优良。2005年4月28日,华立公司、筑路公司及监理公司、建筑设计公司共同对5#楼进行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另于2004年10月15日对该楼基础主体工程进行验收。筑路公司的住户已经居住,但其称华立公司未向其交付,系住户自行占用居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