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9日,筑路公司(甲方)与华立公司(乙方)签订关于5#楼的“补充协议”一份,主要内容有:在双方2004年签订的5#号施工合同,在此期间,由于各建筑材料和人工费用的上涨,使乙方在施工中很难保证成本,如钢材在签合同时每吨2800元左右,人工费在每人每天15元,以后钢材上涨到每吨3900元,人工费上涨到每人每天34元左右,使乙方无法施工,损失严重,由于上述原因,结合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在合同价每平方米541元的基础上,甲方同意每平方米增加33元整。 另于2004年7月1日,李刚岭(乙方)与华立公司(甲方)签订关于5#楼楼后围墙、楼前后地坪、污水管网的“施工协议”一份,主要内容有:1、工程承包价18000元整;2、承包方式:甲方提供原材料,乙方施工(乙方负责人工、设备);3、工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20日内完工;4、甲方在乙方施工完工当日验收合格,工程款一次性付清。 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签订后,华立公司进行施工,现水电已安装接通,但未安装接通煤气,现筑路公司已着手进行天然气安装,除底商住宅楼竣工日期延误了六个月外,其余两栋楼(即2#楼、5#楼)均按照合同约定期限竣工。2000年9月27日,华立公司、筑路公司及监理公司、建筑设计公司共同对底商住宅楼进行了工程验收,验收意见为:合格。2001年3月20日,华立公司、筑路公司及监理公司、建筑设计公司共同对4#楼进行了地基与基础结构工程验收,验收意见为:优良。另于2001年6月20日对该楼主体结构进行了工程验收,验收意见为:优良。2005年4月28日,华立公司、筑路公司及监理公司、建筑设计公司共同对5#楼进行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另于2004年10月15日对该楼基础主体工程进行验收。筑路公司的住户已经居住,但其称华立公司未向其交付,系住户自行占用居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