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许先练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认为应当提交医疗费发票及转诊证明;对原告主张的伤残赔偿金认为原告的户籍在农村,被告应提供户口迁移或在日照街道居住的公安机关的证明,否则应按照农村纯收入标准计算;对原告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有异议,认为原告受伤时已经年满60周岁,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妻子袁敦琴应由其成年子女抚养;对交通费有异议,认为该支出过高,应以普通交通工具支出标准计算;对伤残鉴定费,认为金盾司法鉴定所收取的鉴定费过高;对营养费有异议,不同意支付;对护理费,认为1人护理比较合适,同意按照一人护理标准70元/天/人计算;对误工费,认为原告受伤前已经超过60周岁,达到退休年龄,原告仅受雇于许先练获得劳动报酬,其受伤前获得的劳动报酬为702元/月,折合23.43元/天,原告按照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计算与其实际收入不符,应当按照受伤前实际损失标准来计算,被告为此提交了原告2014年1-3月份原告的工资考勤表,表中记载原告每小时工资6元,每天工作4-10小时不等,每月出勤日数2天-29天不等;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认为原告受伤不是被告故意造成的,原告受伤后被告已经采取积极的抢救措施并垫付了较多费用,该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对住院伙食补助费,认为应当实际住院天数,按照出差伙食补助标准20元/天计算;对××辅助器具费,请求法庭依法认定;对保全费无异议;对后续治疗费认为过高,请求法庭酌定。被告还主张原告伤后其曾护理过几天,具体期限不清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