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边传华、焦广伦与边传华、焦广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鲁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金利剑系申诉人(原审被告)边传华的雇员,其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对焦广伦造成的损害,应由边传华承担赔偿责任,金利剑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故边传华应向焦广伦承担70%的赔

鲁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金利剑系申诉人(原审被告)边传华的雇员,其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对焦广伦造成的损害,应由边传华承担赔偿责任,金利剑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故边传华应向焦广伦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审被告邵彬驾驶的冀C×××××号大型客车登记车主为秦皇岛市金荣科贸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前已将该车转让给邵彬,虽未办理过记登记,但该车在转让后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应由实际车主邵彬承担法律责任。原审被告邵彬在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故其应向焦广伦承担30%的赔偿责任。焦广伦交强险赔偿限额以外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89904.73元(98896.73元-89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鉴定费1600元,合计92194.73元,由申诉人(原审被告)边传华赔偿被申诉人(原审原告)焦广伦损失64536.31元(1600.00元×70%),由原审被告邵彬赔偿焦广伦损失27658.42元(92194.73元×30%)。

原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原审以民事裁定书的形式予以补正,实属不当,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