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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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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传华、焦广伦与边传华、焦广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原审被告人保任城支公司辩称:1、如经核实肇事车辆车我公司投保交强险,且无免责情况,同意按交强险赔偿;2、本事故有多个受害人应依法合理分配赔偿金,涉案车辆为三辆,受害人均在津D×××××车下,津D××××

原审被告人保任城支公司辩称:1、如经核实肇事车辆车我公司投保交强险,且无免责情况,同意按交强险赔偿;2、本事故有多个受害人应依法合理分配赔偿金,涉案车辆为三辆,受害人均在津D×××××车下,津D×××××车的交强险保险公司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原审被告邵彬辩称:对交通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均无异议,车是我本人的,我愿意依法赔偿。

原审被告人保秦皇岛分公司辩称:1、如经核实肇事车辆车我公司投保交强险,且无免责情况,同意按交强险赔偿;2、本事故有多个受害人应依法合理分配赔偿金,涉案车辆为三辆,受害人均在津D×××××车下,津D×××××车的交强险保险公司也应承担相应责任。3、在强险分项限额内承担责任,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不承担。

原审被告平安南开支公司未答辩。

原审查明:2010年12月2日23时许,金利剑驾驶鲁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至日南高速公路菏泽段375KM+300M处时,与被告邵彬驾驶的冀C×××××号大型客车追尾相撞,使邵彬驾驶的冀C×××××号大型客车又与史扬驾驶的发生故障停在紧急停车带的津D×××××轻型货车追尾相撞,焦广伦、史扬、张德生受伤,车辆损坏。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管理一大队菏公交认字(2010)第0002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金利剑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邵彬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焦广伦无责任。原告焦广伦受伤后在菏泽市立医院住院6天,支付医疗费11177.00元,2010年12月9日转至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住院17天,支付医疗费87719.73元;根据病历记载,原告住院期间为一级护理,原告及护理人员焦小伦、王素仙均为农村居民,无固定收入;原告住院期间,支付交通费(救护车费)2800.00元;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菏泽德衡司法鉴定所2011年5月18日出具德衡司鉴所(2011)临鉴字第98号《焦广伦伤残程度等事项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焦广伦胸12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定残后尚未达到护理依赖程度。原告支付鉴定费1600.00元。诉讼期间,原告焦广伦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利剑、被告秦皇岛市金荣科贸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准予原告撤诉。

另查明:2010年山东省农民人均年纯收入为6990.00元,国有经济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为2519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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