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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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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传华、焦广伦与边传华、焦广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诉人边传华称:(2011)菏牡民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缺判申诉人一项交强险,致使法院认定事实有误,判决数额出现差错。可法院又在2012年4月30日以民事裁定书补正文字的形式向申诉人下达了(2011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诉人边传华称:(2011)菏牡民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缺判申诉人一项交强险,致使法院认定事实有误,判决数额出现差错。可法院又在2012年4月30日以民事裁定书补正文字的形式向申诉人下达了(2011)菏牡民初字第578号民事裁定书。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对于这种生效的法律文书,即便发现确有错误,也不能以裁定的方式自己更正,而应以审判监督的再审形式对原审判决进行改判。被申诉人焦广伦辩称:被申诉人原审中的诉请及事实理由不再变更,本案既然已经提起再审,被申诉人请求再审直接判决。被申诉人人保任城支公司辩称:原审中的事故认定书记载了鲁HA3235重型牵引车,并未记载拖带的挂车号牌,如果经法庭审理查实拖带了我公司承保的车辆,我公司将依法赔偿,在原审判决执行当中,我公司已经按照实际车辆出险的情况,按两份交强险支付到法院。被申诉人人保秦皇岛分公司辩称冀C×××××在秦皇岛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商业三者险300000元,附带不计免赔,原审法院按照投保的情况做出判决,我公司把交强险通过法院支付120000元,商业险也理赔完毕。被申诉人平安南开支公司、原审被告邵彬未答辩。

本院再审查明:涉案车辆鲁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牵引车鲁H×××××号和挂车鲁H×××××挂分别在人保任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其余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再审认为,涉案车辆鲁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牵引车和挂车分别在人保任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时,牵引车、挂车分别构成两个保险合同的两个保险标的,故保险公司应在两份交强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审认定鲁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了一份交强险,判决保险公司在一份交强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属认定事实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因此原判决应予撤销。被申诉人(原审原告)焦广伦的各项损失具体数额为:医疗费98896.7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00元、误工费11389.95元、护理费3175.38元、残疾赔偿金27960.00元、鉴定费1600.00元、交通费2800.00元,共计为146512.06元。涉案鲁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人保任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二份、冀C×××××号大型客车在人保秦皇岛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津D×××××轻型货车在平安南开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三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向被申诉人(原审原告)焦广伦承担赔偿责任。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人保任城支公司应在20000.00元限额内赔偿其医疗费,在220000.00元限额内赔偿其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人保秦皇岛分公司应在10000.00元限额内赔偿其医疗费,在110000.00元限额内赔偿其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津D×××××轻型货车无事故责任,故平安南开支公司应在1000.00元(医疗费赔偿限额的10%)内赔偿其医疗费,在110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10%)限额内赔偿其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本案交通事故中,机动车外有被申诉人(原审原告)焦广伦及史扬、张德生三人受伤并均已诉至本院,经本院审理确认,被申诉人(原审原告)焦广伦的医疗费为98896.73元,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为45325.33元。史扬的医疗费为19336.44元,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为66382.37元。张德生的医疗费为222724.17元,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为145295.38元。张德生、史扬、焦广伦三人医疗费合计为340957.04元,已超出了涉案保险公司交强险相应项目的赔偿限额,应由涉案三保险公司在31000.00元(20000.00元+10000.00元+1000.00元)限额内承担对被申诉人(原审原告)焦广伦医疗费的赔偿责任,焦广伦、张德生、史扬三人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为257003.08元,未超出涉案保险公司交强险该项的赔偿限额,涉案保险公司在各自限额内承担对被申诉人(原审原告)焦广伦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的赔偿责任。三保险公司应赔偿被申诉人(原审原告)焦广伦医疗费8992.00元(98896.73元÷340957.04元×31000.00元),赔偿其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45325.33元。其中人保任城支公司应赔偿被申诉人(原审原告)焦广伦医疗费5800.99元(20000.00元÷31000.00元×8992元),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29242.00元(220000.00元÷341000.00元×45325.33元),合计赔偿35042.99元(5800.99元+29242.00元)。人保秦皇岛分公司应赔偿被申诉人(原审原告)焦广伦医疗费2900.65元(10000.00元÷31000.00元×8992.00元),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14621.07元(110000.00元÷341000.00元×45325.33元),合计赔偿17521.72元(2900.65元+14621.07元)。平安南开支公司应赔偿被申诉人(原审原告)焦广伦医疗费290.76元(1000.00元÷31000元.00×8992.00元),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1462.11元(11000.00元÷341000元×45325.33元),合计赔偿1752.11元(290.76元+1462.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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