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边传华、焦广伦与边传华、焦广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判决生效后,2012年4月30日,原审作出(2011)菏牡民初字第578号民事裁定书,认为(2011)菏牡民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将“鲁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人保任城支公司投保了

判决生效后,2012年4月30日,原审作出(2011)菏牡民初字第578号民事裁定书,认为(2011)菏牡民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将“鲁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人保任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更正为“鲁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人保任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二份”,并依据二份交强险对相关赔偿项目进行了更正。

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边传华所有的鲁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牵引车和挂车分别在人保任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时,牵引车和挂车连接在一起共同运行,应视了一体。牵引车、挂车分别构成两个保险合同的两个保险标的,故保险公司应在两份交强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法院认定鲁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了一份交强险,判决保险公司在一份交强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属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因此(2011)菏牡民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在(2011)菏牡民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将鲁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人保任城支公司投了两份交强险认定为投了一份交强险,该错误的认定导致后面的判决发生很大变化,属认定事实错误。该错误不是局部的笔误,而属案件实体问题的认定,法院应以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予以再审,而不是以下达裁定书的形式予以补正,所以(2011)菏牡民初字第578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为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院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