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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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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金华与王洪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被告庆云新政出租客运有限公司认为:由于现在无法确定原告的生活状态及存活状态,故对于院外护理费及伤残赔偿金现在无法发表详细的质证意见,关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有异议,应按照山东农村标

被告庆云新政出租客运有限公司认为:由于现在无法确定原告的生活状态及存活状态,故对于院外护理费及伤残赔偿金现在无法发表详细的质证意见,关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有异议,应按照山东农村标准计算,关于公安的证明,原告提交的证明与上次不一致,并对证明的内容做出了实质变更,以前的证明仅供保险公司理赔用,现在又在该证明上添加新的内容,公安证明只能证明工作情况,不能证明居住情况,所以公安证明不能证明原告在城镇居住达一年以上。其他质证意见同王洪建代理人意见。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同王洪建代理人意见。

庭审中,原告主张因为原告受伤系被告王洪建驾驶车辆所致,该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保险,故原告要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中按事故责任70%承担,剩余由被告王洪建、被告庆云新政出租客运有限公司连带承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和商业险承担合理合法的损失。被告王洪建认为事故责任应由原告承担主要责任,因此被告只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庆云新政出租客运有限公司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并提交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管理合同一份,证明自2013年12月18日后,鲁NP5C85号轿车实际车主才为被告王洪建。经质证,原告认为在发生事故之时王洪建早就是该车的车主。该合同原告方认为是后补的,该合同不能抗辩,无论真实与否都不能摆脱新政公司应承担的责任。被告王洪建认为该合同王洪建并没有持有,王洪建识字不多,具体内容不清楚,合同是买车之后后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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