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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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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荣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苏腊桂、鲁莉莉、鲁亮、濮宗保、雷德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判决书(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第71条、第7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第71条、第7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马鞍山荣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7798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10818元,由原告马鞍山荣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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