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腊桂等五被告辩称:一、双方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不存在在“胁迫、欺诈、显失公平”等情形。本次交通事故致受害人祖孙三代三人死亡,赔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体现了荣顺运输公司对生命的尊重、对法律的敬畏。二、双方所签订的赔偿协议及荣顺运输公司的履行已经对陶正祥的量刑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并依法对陶正祥予以减轻处罚;双方签订赔偿协议后,其已出具了谅解书,虽然其最后表示不能原谅陶正祥的行为所带来的三条生命伤逝的结果,这说明了受害人死亡给其造成的巨大心理创伤。三、陶正祥作为交通事故的肇事者,致受害人三人当场死亡,被判处两年多有期徒刑,正是他的过失行为所应受到的惩罚。综上,陶正祥及荣顺运输公司对判决量刑上的不满和委屈,无法与其永远失去三位亲人而带来的悲痛相比,金钱只能抚慰创伤,而悲伤永远伴随,建议荣顺运输公司撤回起诉。四、在刑事审判中,鲁亮表示对陶正祥的行为谅解,对于陶正祥造成其三位家人死亡的后果不能谅解,同时希望其与荣顺运输公司签订的协议能够得到履行,也没有撤销之前出具的书面刑事谅解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