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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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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荣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苏腊桂、鲁莉莉、鲁亮、濮宗保、雷德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以当检刑指控被告人陶正祥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理查明,陶正祥驾驶皖E33128号重型自卸货车与鲁照勤驾驶的皖E6723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刮,致鲁照勤及摩托车乘

当涂县人民检察院以当检刑指控被告人陶正祥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理查明,陶正祥驾驶皖E33128号重型自卸货车与鲁照勤驾驶的皖E6723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刮,致鲁照勤及摩托车乘车人濮维琴、鲁文昊当场死亡;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陶正祥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陶正祥所在单位马鞍山荣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给付赔偿款128万元”;“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亲属向本院提出,谅解书是在交警部门处理赔偿问题时,为了签订赔偿协议而出具的,对被告人过失行为造成三人死亡的后果,不予谅解。”。认为“被告人陶正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三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陶正祥犯罪后自首,其所在单位积极赔偿,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故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陶正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本院认为:一、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第七条“甲方表示对乙方驾驶员陶正祥的过失行为予以谅解,并向法院出具刑事谅解书,建议法院对陶正祥从轻、减轻刑事处罚。”的约定是否属于《协议书》的附条件条款。所谓“条件”是指决定民事法律关系效力产生和消灭的不确定的事实。首先,《协议书》并未明确规定甲方即本案被告出具刑事谅解书、建议法院对陶正祥从轻、减轻刑事处罚与否关系到《协议书》的效力,而《协议书》第八条已经规定,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因此,甲乙双方即本案的原、被告签字后《协议书》就已生效;其次,《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双方签订《协议书》后乙方即荣顺运输公司即按照约定支付给甲方即本案被告赔偿款128万元,本案被告也已接收了128万元,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均表明《协议书》已经生效。故出具刑事谅解书、建议法院对陶正祥从轻、减轻刑事处罚不是附条件,因此,荣顺运输公司认为条件未成就的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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