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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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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荣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苏腊桂、鲁莉莉、鲁亮、濮宗保、雷德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当民一初字第00122号 原告:马鞍山荣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庆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桂保。 被告:苏腊桂,女。 被告:鲁莉莉,女。 被告:鲁亮,男。 被告:濮宗保,男。 被告:雷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当民一初字第00122号

原告:马鞍山荣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庆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桂保。

被告:苏腊桂,女。

被告:鲁莉莉,女。

被告:鲁亮,男。

被告:濮宗保,男。

被告:雷德美,女。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籍木林。

原告马鞍山荣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顺运输公司)与被告苏腊桂、鲁莉莉、鲁亮、濮宗保、雷德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芮习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荣顺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庆胜及委托代理人吴桂保、被告鲁莉莉、鲁亮及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籍木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荣顺运输公司诉称:2014年3月30日上午9时许,其驾驶员陶正祥驾驶皖E33128号重型货车在当涂县新弋路与205国道交叉口与鲁照勤驾驶的皖E67231号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鲁照勤和乘车人濮维琴、鲁文昊当场死亡。本次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陶正祥负主要责任,鲁照勤负次要责任,濮维琴、鲁文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在公安交警部门、当地政府主持调解下,其与受害人亲属即五被告就本起交通事故达成赔偿协议签订《协议书》,由其一次性赔偿五被告各项损失239万元,赔偿协议附有条件1.五被告名义所获得的其他赔偿款归其所有、2.五被告对陶正祥的犯罪行为在刑事审判时予以谅解。该赔偿协议签订后,其依约支付了第一笔赔偿款128万元,而五被告却在陶正祥交通肇事罪一案审判中未对陶正祥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在刑事案件审理时表示之所以同意谅解陶正祥的犯罪行为是为了获取民事赔偿。因五被告未对陶正祥的行为表示谅解,导致刑事量刑时没有考虑受害人亲属谅解的量刑情节。其认为,五被告在与其达成赔偿协议时,存在胁迫、欺诈、显失公平及条件未能成就等多种因素,因此,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依照法律规定可予以撤销;五被告向法院起诉交通事故侵权赔偿,除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以外,其尚应赔偿80484.30元,而其已支付给五被告128万元。故请求判决1.撤销其与五被告签订的《协议书》,2.五被告返还其超额支付的赔偿款1199515.7元。

荣顺运输公司提交如下证据: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各一份,证明其主体身份事项。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陶正祥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三、2014年4月7日其与五被告签订的《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落款日期为2014年4月6日,签订《协议书》时,其不知晓陶正祥应负的交通事故责任,以为陶正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所以《协议书》第一条约定其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其对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存在重大误解;《协议书》第六条约定的实质为各被告因受害人死亡所获得的相应民事赔偿款归其所有;《协议书》第七条约定受害人亲属即五被告对陶正祥的行为予以谅解,说明本协议附条件“受害人亲属对陶正祥的行为应予谅解”。四、当涂县人民法院(2014)当刑初字第00118号刑事判决书,“受害人亲属向本院提出,谅解书是在交警部门处理赔偿问题时,为了签订赔偿协议而出具的,对被告人的过失行为造成三人死亡的后果,不予谅解。”,证明由于受害人亲属对陶正祥未予谅解,造成刑事审判时没有考虑受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五、(2014)当太民一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书、(2014)马民二终字第00211号民事调解书,证明本案五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法院审理确定其承担交强险赔付之外的70%的责任、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鲁照勤各承担15%的责任,确定本案五被告的各项损失为1653549元,保险公司替代其赔偿110万元、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赔偿231532.35元、本案五被告自负231532.35元,扣除保险公司赔偿的以外其尚应赔偿80484.3元,其已支付128万元,多支付了1199515.7元,说明双方所签订的赔偿协议显失公平,故申请撤销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并返还其多付的1199515.7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