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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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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翔与刘明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九、原告的车辆损失费、手表损坏费。原告高翔主张车辆损失费3800元、手表损坏费3818元。原告提交摩托车购买时的发票、损坏手表购买时的发票予以证明。被告刘明明、人保济南公司均认为摩托车应按实际损失主张,不应

九、原告的车辆损失费、手表损坏费。原告高翔主张车辆损失费3800元、手表损坏费3818元。原告提交摩托车购买时的发票、损坏手表购买时的发票予以证明。被告刘明明、人保济南公司均认为摩托车应按实际损失主张,不应按购买价值主张,不予认可;对于手表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关,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的确造成原告的二轮摩托车损坏,但原告仅凭购车发票并不足以证实其车辆损失程度,对原告主张的数额本院不予认定。结合本案实际,本院酌定原告的车辆损失为20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手表损失,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手表系在本次事故中受损,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认定。

十、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无证据提供,请求法庭酌定。被告刘明明认为应当对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并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承担。被告人保济南公司认为在确认原告精神损害是与本次事故导致的伤情有因果关系的前提下,同意赔偿1000元。本院认为,该起事故导致原告构成十级伤残,原告遭受了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但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数额明显过高,本院不予全部认定。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造成的后果、原告的精神损害程度,本院酌情认定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元。

十一、被告人保济南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责任承担问题。原告主张被告人保济南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保济南公司认为被告刘明明存在逃逸情形,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提交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一份以证明第五条第六项明确约定逃逸属于免赔情形。该条款通过加黑的形式进行了提示说明。被告刘明明认为虽然交警认定其在事故后逃逸,但其在购买被告人保济南公司的商业三者险时,没有提示也没有说明免责事项,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中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明明提交保险单两份,其中交强险保险单证明两被告之间的交强险的保险合同关系。商业险保险单(后面没有保险条款)证明被告在2013年11月26日购买了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该保单的收费确认时间为2013年11月25日16点42分,也就是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马上下班时,被告在交完保费时保险公司没有向其出具任何的投保单、保险条款、特别约定条款,也没有要求被告签属任何的书面材料,更没有向被告提示或说明出现逃逸之后的免责事项。在本次事故发生之后,被告人保济南公司的工作人员多次找到被告刘明明要求补签相关签字,但被告刘明明均拒绝。综上,被告人保济南公司所称的商业险免责事项在没有特别提示特别说明情况下不发生法律效力,除非提供相应的特别说明的提示。本院认为,本次事故发生后,被告刘明明驾车逃逸。根据被告人保济南公司提供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逃逸属于责任免除条款。另外,因肇事逃逸属于法律禁止性行为,对该免责事由的告知因其违法性而减轻了保险人的告知义务。故被告刘明明主张该责任免除条款不生效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被告人保济南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