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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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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翔与刘明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二、原告的医疗费。原告主张医疗费68544.28元,提供济南市中心医院门诊病历一份、住院病历一份、住院费用清单一份,医疗费票据18张予以佐证。被告人保济南公司对门诊发票中的2014年9月5日的两张有异议,认为没有门

二、原告的医疗费。原告主张医疗费68544.28元,提供济南市中心医院门诊病历一份、住院病历一份、住院费用清单一份,医疗费票据18张予以佐证。被告人保济南公司对门诊发票中的2014年9月5日的两张有异议,认为没有门诊病历相佐证,对其中金额为17元及148元的两张发票亦有异议,认为没有显示时间,不予认可,对住院病历中主要诊断陈旧性损害部分有异议,对其他无异议。原告解释称,在住院病历出院记录一栏中明确记载的住院诊断的内容,实际不存在陈旧性骨折。本院认为,医疗费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根据原告提供的门诊病历、住院病案及医疗费发票可以确认被告因本次交通事故花费医疗费68544.28元。虽然被告人保济南公司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主张,对其异议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对原告的医疗费确认为68544.28元。

三、原告的后续治疗费。原告高翔依据三和鉴定意见书主张后续治疗费12000元。被告刘明明认为该费用未实际发生,不予认可。被告人保济南公司认为后续治疗费已超出交强险范围,不予承担。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可以等后续治疗费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根据原告伤情并结合鉴定结论,为了减少诉累,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予以一并处理。参考三和鉴定意见书,本院对原告的后续治疗费确认为12000元。

四、原告的误工费。原告高翔主张误工费标准按照2014年度济南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949元计算,三和鉴定意见书明确误工时间为180天,主张误工费23694元。被告人保济南公司认为,原告按月平均工资主张误工费没有依据,按相关法律规定,按此标准主张应提交完税证明,其同意按80元/天赔偿原告。被告刘明明意见同被告人保济南公司。本院认为,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根据三和鉴定意见书,本院对原告的误工时间确认为180天。关于原告的收入状况,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及完税证明等相关证据,不足以证实高翔因误工而实际减少的收入数额。鉴于被告人保济南公司认可80元/天的计算标准,原告的误工费可按80元/天计算180天。原告的误工费应计算为80元/天×180天=1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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