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廖秀碧、王大群、罗籍万支付赔偿款共计458763.63元; 二、驳回原告廖秀碧、王大群、罗籍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6元,减半收取1483元,由被告贺强、重庆市黄桥园林有限公司承担(限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否则本院将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从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代理审判员 弋 柯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