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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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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籍万,王大群等与贺强,重庆市黄桥园林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被告太保财险公司辩称,对发生的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认定以事故认定书为准,渝CC6079号车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保额为45万元,同时投保了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为50万元,以及附加雇主

被告太保财险公司辩称,对发生的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认定以事故认定书为准,渝CC6079号车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保额为45万元,同时投保了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为50万元,以及附加雇主责任保险20万元,附加被吊物品损失保险50万元,附加被吊物坠落损失保险50万元,被保险人提供驾驶证、行驶证、营运证、从业资格证,保险公司依法承担交强险各分项责任,诉讼费保险公司不承担,其他的等质证时再谈。

被告重庆市黄桥园林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一、2015年4月8日13时45分许,被告贺强驾驶号牌号码为渝CC0XXX号重型专项作业车超速从璧山区丁家街道往广普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璧山区丁家街道定林加油站路段时,与从号牌号码为渝C79XXX号大型普通客车下车后经车头前方,从右往左横过公路的行人罗炳禄相撞,造成罗炳禄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罗炳禄立即被送往重庆市璧山区人民医院门诊及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重型颅脑损伤;2、休克;3、心肺复苏术后;4、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并于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共花费医疗费用8096.05元。2015年5月11日,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渝公交认字(2015)第0006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炳禄与被告贺强均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

二、罗炳禄与原告廖秀碧系夫妻关系,双方仅生育一子即原告罗籍万,原告罗籍万与万兴凤系夫妻关系。原告王大群系罗炳禄的母亲,罗炳禄之父罗金福已过世,罗金福与原告王大群共生育包括罗炳禄在内的四个子女。罗炳禄、原告廖秀碧、王大群均系农村居民家庭户口,原告罗籍万系城镇居民家庭户口。发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时,罗炳禄年届65周岁,原告王大群年届86周岁,原告廖秀碧年届61周岁。原告王大群每月能够领取社保金90元,原告廖秀碧每月能够领取社保金125元。

重庆浩之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花园管理处于2015年4月21日出具的入住证明载明:“兹有某某花园小区廖秀碧业主/住户7-1-8-6,已于2014年3月1日入住我小区,情况属实。特此证明重庆浩之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4月21日”,前述证明上加盖了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某某派出所公章并注明“身份证号:5102321953XXXXXXXX经走访调查,属实。核实人:侯某某某某派出所2015年5月25日”,还加盖了重庆市渝北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章并注明“情况属实2015年.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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