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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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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甲诉薛某乙等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四、庭审中,被告薛某乙、薛某丙、薛某� ⒀δ澄臁⒀δ臣骸⒀δ掣峤涣�2015年1月29日其代理人向第一份分书中见证人薛某巳所作的调查笔录,其中薛某巳陈述“听说后来薛某甲提出要重分,薛某壬叫我去参加第二次立分

四、庭审中,被告薛某乙、薛某丙、薛某丁、薛某戊、薛某己、薛某庚提交了2015年1月29日其代理人向第一份分书中见证人薛某巳所作的调查笔录,其中薛某巳陈述“听说后来薛某甲提出要重分,薛某壬叫我去参加第二次立分书,但是我拒绝了,因为分书立好了就是立好了,不能翻来覆去的,所以第二次立分书我没去,怎么分的我也不知道。……第一次分时,老大(薛某乙)在场,二叔(薛某癸执笔人)在场,老二、老三(薛某甲、薛某戊)也在,其他的就是老一辈的兄弟几个……(当被问第一次立分书时为什么没有签字时)因为参加的人都知道,不用签,在场的都同意”。六被告以此证明在立第一份分书时被告薛某乙、原告及薛某戊等都在场,薛某巳认为第一份分书立了就是立了,是有效的,不能反复。原告主张证人应出庭作证,且证人对于两份分书效力的理解也是错误的。

被告薛某乙提交有薛某壬和被告杨某某捺手印的遗嘱一份,载明“遗嘱薛某乙居住房屋原五间,现翻新4间,按原五间计算,有2间给父母居住。两老人去世后,房权全归薛某乙所有。其他儿女都没有。立字为证……2014年1月2号”。证明自己现居住的房产已经确定归自己所有,称该遗嘱由自己执笔书写。被告薛某丙、薛某丁、薛某戊、薛某己、薛某庚对该遗嘱真实性没有异议。被告薛某辛认为遗嘱中的内容属实。原告称该遗嘱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使是真实的,也能证明被告薛某乙应提供房屋给被告杨某某居住,但实际是被告薛某乙没有做到。

五、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对薛某癸、薛某丑进行了调查取证。

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向薛某癸调查,其认可本案中的两份分书的全部内容系其本人所写,称当时在场人都同意由我代签名字,两份分书都是薛某壬将我叫到家里去写的,写完第一份分书后,薛某壬又把我叫到家里,说明了要再立分书的原因,但现在我记不清了。当时我、薛某丑、薛某卯及薛某壬、杨某某在场,记不清是否还有其他人在场。我按照薛某壬的意思写的分书,当时薛某壬将他住的北塂正瓦房四间及平房三间分给了薛某甲,该房子是薛某壬从他人处买来的。因薛某乙要结婚,薛某壬给薛某乙建了五间瓦房。后来薛某壬又在大街南买了别人的一套房子推倒翻建。1982年立分书后,薛某壬、杨某某和子女们还在北塂的老宅里住,后来子女各自成家搬出。薛某甲长期在外工作,回家就和父母一起住在老宅里。老宅现在由薛某甲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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