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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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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洋与北京华油力普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华油力普公司虽主张已经支付了孙洋一天的加班费,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仲裁裁决华油力普公司应支付孙洋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数额不高于法律规定,孙洋亦无异议,本院予

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华油力普公司虽主张已经支付了孙洋一天的加班费,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仲裁裁决华油力普公司应支付孙洋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数额不高于法律规定,孙洋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孙洋要求华油力普公司为其补缴2013年4、5、6、7月份的社会保险,不属于法院受理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审处。

一、确认原告(被告)孙洋与被告(原告)北京华油力普科技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至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原告)北京华油力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被告)孙洋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至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期间工资三万零二百七十九元三角六分,被告(原告)北京华油力普科技有限公司无需支付原告(被告)孙洋百分之二十五经济补偿金五千五百一十七元六角;

三、被告(原告)北京华油力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被告)孙洋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日至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期间工资一千九百二十元,被告(原告)北京华油力普科技有限公司无需支付原告(被告)孙洋百分之二十五经济补偿金五百七十四元五角;

四、被告(原告)北京华油力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被告)孙洋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八千零六十九元八角;

五、被告(原告)北京华油力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被告)孙洋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至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八万八千七百六十七元八角三分;

六、被告(原告)北京华油力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被告)孙洋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五千四百八十二元;

七、驳回原告(被告)孙洋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被告(原告)北京华油力普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被告)孙洋负担5元(已交纳),由被告(原告)北京华油力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巍审判员张海文代理审判员吴克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日

书记员 谢       青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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