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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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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洋与北京华油力普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朝民初字第13727号 原告(被告)孙洋,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北京华油力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6号院3号楼8层902。 法定代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朝民初字第13727号

原告(被告)孙洋,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北京华油力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6号院3号楼8层902。

法定代表人周苏湘,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晓,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丽莉,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孙洋与被告(原告)北京华油力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油力普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孙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峰,华油力普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胡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孙洋诉称:我自2012年3月1日来到华油力普公司,担任定向井工程师一职,根据华油力普公司与西部钻探定向井技术服务公司的实习协议,2012年5月15日我去新疆克拉玛依进行实习工作,2012年10月30日赴伊拉克工作,2013年3月29日回国工作至今。我在伊拉克共工作了150天,期间工作兢兢业业,多次向工地现场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制定工作制度,并承担一部分管理工作。我与华油力普公司口头合同约定:赴伊拉克期间工资为每日50美元基本工资+30美元上井补助+30美元海外风险金,共计每日110美元。在工作的前90日,华油力普公司只向我支付了每日80美元的工资,并且后60日没有支付工资。在2013年3月29日回国之后,华油力普公司应当以每天60元人民币为工资标准向我支付工资,但华油力普公司没有支付。华油力普公司自2013年4月1日起也没有再为我缴纳过社会保险金。在工作期间,我多次书面要求华油力普公司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并向我支付工资,但华油力普公司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搪塞,并于2013年5月14日向我发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在我没有任何工作失职的情况下,编造各种理由要求与我解除劳动关系。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8条、第82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的有关规定,华油力普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现我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2012年3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判定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华油力普公司应支付我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9641.25元,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14462元;2、华油力普公司支付我2012年10月30日至2013年1月28日共计90日所欠工资16875元,迟延支付经济补偿金4218元;3、华油力普公司向我支付2013年1月29日至2013年3月29日共计60天所欠工资41250元及经济补偿金10312元;4、华油力普公司向我支付2013年3月30日至2013年7月31日共计124日所欠工资7440元及经济补偿金1860元;5、华油力普公司为我补缴2013年4、5、6、7月份的社会保险金;6、华油力普公司向我支付2012年3月1日至2013年7月3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113595元;7、华油力普公司支付法定节假日三倍工资,包括2013年元旦1天,春节3天,共5482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