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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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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洋与北京华油力普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经审理查明:孙洋主张于2012年3月1日入职华油力普公司,担任定向井工程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就入职时间孙洋提交社保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显示缴费起始日期为2012年3月。华油力普公司主张孙洋入职时间是2012年5

经审理查明:孙洋主张于2012年3月1日入职华油力普公司,担任定向井工程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就入职时间孙洋提交社保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显示缴费起始日期为2012年3月。华油力普公司主张孙洋入职时间是2012年5月15日,华油力普公司提交了“员工转正审批表”,显示孙洋入职时间为2012年5月15日;另,华油力普公司表示在孙洋提交的“实习协议”中亦显示实习期限为2012年5月16日至2012年8月15日。孙洋对“员工转正审批表”的第二页真实性认可,但否认第一页有关其入职时间的真实性。另,华油力普公司主张因公司原总经理杨静与孙洋系母子关系,杨静负责公司的劳动人事,因此未与孙洋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杨静。

孙洋于2012年10月30日出国赴伊拉克ALWAHA油田工作,2013年3月29日回国。

关于2012年10月30日至2013年1月28日期间工资,孙洋主张其在国外工资应为日110美元,华油力普公司已经支付了7200美元,还应再支付2700美元。华油力普公司主张孙洋此期间工资应为日80美元,公司已经支付了7200美金,因此已经足额支付。

关于2013年1月29日至2013年3月29日期间工资,孙洋主张此期间华油力普公司未支付其工资,故应当按照日110美元支付。华油力普公司认可未支付孙洋此期间的工资,但主张系因孙洋没有向公司提交此期间在国外的考勤表,故无法核算工资,且此期间的工资应当按照2500元/月计算。

孙洋主张自2013年3月29日回国后休了一个月假就去华油力普公司在嘉美中心的地址上班了,华油力普公司称已于2013年1月11日搬离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广顺南大街16号嘉美中心1503室的办公地点,孙洋自2013年3月29日回国后没有向公司交回日费报表、费用结算资料、业务印章等相关资料,且与公司失去联系,故公司于2013年5月14日向孙洋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暨尽快交还定向井项目资料和现金等公司财物的通知》。孙洋认可收到了该通知,但不同意华油力普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