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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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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洋与北京华油力普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关于孙洋的入职时间,华油力普公司提交的“员工转正审批表”明确显示孙洋的入职时间为2012年5月15日,且经华油力普公司总经理杨静签字审批,孙洋虽不认可该审批表第一页,但其提交的“实习协议”亦显示实习期为2012

关于孙洋的入职时间,华油力普公司提交的“员工转正审批表”明确显示孙洋的入职时间为2012年5月15日,且经华油力普公司总经理杨静签字审批,孙洋虽不认可该审批表第一页,但其提交的“实习协议”亦显示实习期为2012年5月16日至2012年8月15日。孙洋提交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表不足以证明其入职时间,故本院对华油力普公司关于孙洋于2012年5月15日入职的主张予以采信。

关于孙洋主张的2012年10月30日至2013年1月28日期间工资差额一节,华油力普公司提交的转正审批表上明确显示孙洋月工资2500元,孙洋虽主张其在国外工资应为日110美元,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证人胡凯轩亦与华油力普公司存在劳动争议纠纷,故对其证言本院无法采信。华油力普公司已按照日80美元向孙洋支付了2012年10月30日至2013年1月28日期间的工资,故对孙洋要求华油力普公司支付此期间工资差额及迟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孙洋主张的2013年1月29日至2013年3月29日的工资一节,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现华油力普公司仅以孙洋未提交国外考勤表,无法核算此期间的工资为由拒付孙洋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华油力普公司仍应按照孙洋在国外期间原工资待遇即80美元/日向孙洋支付此期间工资。孙洋要求支付25%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劳动关系解除,孙洋虽主张其休假后就去公司在嘉美中心的地址上班,但华油力普公司已于2013年1月11日搬离该办公地点,孙洋未能提交其回国后继续为华油力普公司工作的证据。华油力普公司于2013年5月14日做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故本院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3年5月14日解除。华油力普公司以孙洋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无故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孙洋要求华油力普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华油力普公司应当支付孙洋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孙洋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华油力普公司未支付孙洋2013年3月30日至2013年5月14日期间工资,孙洋主张按照日60元人民币标准支付其回国后工资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经核算,华油力普公司应支付孙洋此期间工资1920元(32天×60元)。孙洋主张25%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华油力普公司未与孙洋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孙洋2012年6月15日至2013年5月1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具体数额由本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本案具体情况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