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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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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鼎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李嵘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2010年4月16日,原告北京鼎识公司与简阳市网吧行业协会签订了《销售合同》,向简阳市网吧行业协会出售身份证识读仪驱动与应用软件Ver2.0和IDR-A2身份证识读仪。简阳市网吧行业协会购买货物后,除自用外还代乐至、安

2010年4月16日,原告北京鼎识公司与简阳市网吧行业协会签订了《销售合同》,向简阳市网吧行业协会出售身份证识读仪驱动与应用软件Ver2.0和IDR-A2身份证识读仪。简阳市网吧行业协会购买货物后,除自用外还代乐至、安岳、雁江等地网吧行业协会进行了采购。李嵘曾任雁江网吧协会会长,与安岳、雁江开网吧的人也较熟悉,为原告公司代收了部分货款。2012年5月10日被告李嵘作出一份《付款说明》,上载明:“因以上款项与当初商议付款金额不符,故做以下说明:1、安岳实际支付我未付金额为:壹拾壹万肆仟叁佰捌拾元正,其余款项我不负责。2、乐至拒绝付款。3、雁江实收金额为:壹拾柒万陆仟叁佰元正,已付你公司壹拾零伍仟元正。实余:柒万壹仟叁佰元正。故我处共余货款金额为:壹拾捌万伍仟陆佰捌拾元正。本次支付你公司陈旭友金额为:壹拾叁万零陆佰捌拾元正。余款待双方签订好售后及代理协议后一次性支付。2012年5月10日”。2012年11月21日北京鼎识公司代表莫益民与被告李嵘进行最后结算,并分别在《货款结算、支付说明》上亲笔签名确认,该说明上载明:“北京鼎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我公司自2010年收到贵公司《售后服务委托协议书》提供有货物后,已陆续支付部分货款,现就收货及付款情况说明如下:……5、2012年2-5月份,经电话商谈后,陈旭友持贵公司介绍信前来收走货款:130680元(壹拾叁万零陆百捌拾元整)及售后服务、备用机保证金:40000元(肆万元整)。协议解除后在货款里扣除本保证金肆万元整。6、2012年11月20日,莫益民持贵公司介绍信,前来收取最后的尾款: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实际支付最后的尾款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至北京鼎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账户。本说明一式二份经莫益民代表北京鼎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确认后,甲、乙双方签字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确认:莫益民2012年11月21日乙方确认:李嵘2012年11月21日”。被告李嵘于同日经建行汇款15000元至原告公司账户。原告北京鼎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3日以被告李嵘尚有代收的170680元货款未支付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判令李嵘支付代收货款170680元,并判令李嵘按照年利率6.56%的标准,从2013年3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另查明,第三人深圳鼎识科技有限公司出资100%设立深圳鼎识射频技术有限公司,后第三人深圳鼎识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鼎识射频识别技术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原告北京鼎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