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北京鼎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李嵘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第三人深圳鼎识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1、2、3、4、5无异议;对证据6不清楚,不发表质证意见;对证据7、8不清楚;对证据9售后委托服务协议、解除补充协议、售后交接协议都不清楚,介绍信不是深圳鼎识出具的;对证据10

第三人深圳鼎识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1、2、3、4、5无异议;对证据6不清楚,不发表质证意见;对证据7、8不清楚;对证据9售后委托服务协议、解除补充协议、售后交接协议都不清楚,介绍信不是深圳鼎识出具的;对证据10-18均同意原告的质证意见。

第三人深圳公司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材料1:第三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第三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材料2:印章备案卡原件,证明第三人的公章信息。

原告北京鼎识对第三人深圳鼎识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李嵘对第三人深圳鼎识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有异议。就算是真实的,代理人随身携带的公章也不能说明深圳鼎识只有这唯一的章,而且第三人代理人携带的章也不能确定就是第三人深圳鼎识公司的章。

原告申请对被告提交的2012年4月15日陈旭友介绍信上所盖的“深圳鼎识科技有限公司”公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成蓉(2014)文鉴字第112号鉴定意见书。

原告及第三人对上述鉴定意见书称证据来源和鉴定程序都是合法的,2012年4月15日陈旭友介绍信上的公章不是第三人的公章,从而不管这份介绍信出自何人之手,均属伪造,也证明了这个委托关系是不存在的。深圳鼎识的公章只有一枚,和公安机关出具的印章印纹是一致的。

被告对上述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鉴定结论不能证实介绍信就是伪造的,因为公司备案的印章和公司的印章应该有多枚,只能说介绍信上的印章和深圳公司在公安部门备案的印章不一致,不能说介绍信就是伪造的。

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材料认证如下:原告北京鼎识所举的证据材料1、2、5、6、7形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所举的证据3、4被告虽称与本案无关联性,但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并未否认,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李嵘所举的证据材料1、2、4、5、6、8、12、13、14、15、16、形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3原告虽称未经过公证,但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及原被告的各自陈述能够予以认定;对证据7系录音资料,不能证明其真实性及来源的合法性,不予以采信;对证据9、17原告虽称与本案无关联性,但并未对真实性及合法性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10、11无法确定其真实性,不予以采信;对证据18中原告方及第三人无异议部分证词予以采信,对有异议部分因证人与被告的特殊关系无法证实其证言的真实性而不予以采信;第三人深圳鼎识所举证据材料1、2形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基于原告北京鼎识申请对被告李嵘提供的证据-陈旭友所持的“介绍信”上所盖“深圳鼎识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章的真实性进行的鉴定而产生的由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成蓉(2014)文鉴字第112号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文检鉴定意见书,形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经上述由本院确认的证据证明以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