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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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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鼎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李嵘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原告北京鼎识对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1、2的三性无异议,但是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和李嵘之间财产分开,形成了财产混同,所以不管盖不盖章,李嵘都应该承担责任;证据3没有经过公证,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即便是真

原告北京鼎识对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1、2的三性无异议,但是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和李嵘之间财产分开,形成了财产混同,所以不管盖不盖章,李嵘都应该承担责任;证据3没有经过公证,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即便是真实的,也只能说明北京公司和深圳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证据4、5无异议;证据6达不到证明目的,这个情况说明是真实的,是莫益民看完后签的字,当时是李嵘打印出来的,李嵘出示了陈旭友出示的加盖了深圳鼎识科技公司鲜章的介绍信,及陈旭友签字的收条,莫益民就认为是深圳公司的陈旭友收走了货款,莫益民就签了字,然后叫李嵘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原告尾款15000元,后来莫益民回公司核实没有陈旭友这个人,所以原告才起诉被告的;证据7没有经过公证,不能证明其真实性;证据8陈旭友不是原告公司的员工,真实性不清楚;证据9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证据10上的“陈旭友”是被告签的,不能证明陈旭友存在。第一次庭审中售后服务协议和这次提交的售后服务协议是一致的,在同一个服务期内不可能签两个合同,且与第一次庭审被告提交的证据完全矛盾;对证据11的真实性无法核实,需要鉴定公章,同时也证明了公司在这段时间只派了陈玥过来,公司没有陈旭友这个人;对证据12-15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证据16的真实性无异议,与本案无关联性。如果原告收到了本案讼争款项,原告就不会再打这个官司;本来原被告没有进行结算,具体金额是多少原告不清楚,所以莫益民在QQ上这么说是为了取证,确定所欠金额是多少,并没有收到被告的款项,当时莫益民个人误认为陈旭友持的介绍信是真实的,且陈旭友代收170680是真实的,所以才和被告进行了结算,所以就结算还剩15000元没付,莫益民当时也没有跟公司核实,因为当时莫益民来公司不久,对有些款项也不清楚;对证据17中的聊天记录与本案无关。北京鼎识和深圳鼎识是两个独立的公司,有交易往来是正常的,故与本案无关。李煜没有必要一定认识陈旭友,且不能核实深圳公司有陈旭友这个职工。即便有该员工,陈旭友带伪造的介绍信来收钱,被告也不一定没有责任,所以与本案无关联性。李煜是深圳鼎识的员工,陈浩、李惊涛不是深圳鼎识员工。对中国建行的回单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对证人米建出庭所作证词不予认可。米建当时是在场,但证人证言和莫益民所说不是一致的,是不真实的。被告和证人米建之间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且结合鉴定结论,原告认为证人证言是不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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