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嵘对原告北京鼎识提供的上述证据1、2无异议;证据3、4与本案无关;证据5收条的内容是真实的,其他付款情况不清楚,不认可;证据6无异议,但付款说明下面有个收条,说明原告所诉的标的款已经交给了原告公司的员工陈旭友;证据7无异议,第二页的汇款凭证15000元,这就是尾款,被告代收的钱已全部付清给原告了。 第三人深圳鼎识对原告北京鼎识提供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李嵘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材料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 证据材料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被告系四川三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证据材料3:网络截图,证明原告系深圳鼎识科技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 证据材料4:介绍信 证据材料5:莫益民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材料6:货款结算支付说明。 证据材料7:与原告公司人的录音资料 证据4、5、6、7证明:莫益民受原告委托处理原告与四川三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债务事宜;莫益民代表原告确认被告已支付275680元货款;被告向原告支付尾款15000元。 证据材料8:陈旭友提供的收条复印件一份,(与原件核对无误),证明陈旭友代表深圳鼎识公司代收货款170680元。 证据材料9:售后服务委托合作协议、关于解除《售后服务委托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介绍信、售后交接协议复印件,解除售后服务委托协议复印件及深圳鼎识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莫益民既是原告的委托收款人又是深圳公司的代表。 证据材料10:售后服务委托合作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陈旭友代表深圳鼎识与被告签订协议。 证据材料11:鼎识产品代理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陈旭友是代表深圳鼎识与被告签订协议,同时这两份证据证明陈旭友是深圳鼎识的员工,代表深圳鼎识公司。 (上述证据均系复印件) 证据材料12:深圳鼎识射频识别技术有限公司工商档案复印件2页。 证据材料13:深圳鼎识射频技术有限公司信用网络公示复印件1页。 证据材料14:北京鼎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商档案复印件17页。 证据材料15:北京鼎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信用网络公示复印件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