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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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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2015年02月23日,张仕华驾驶川Z×××××号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由重庆往成都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厦蓉高速公路2088KM加750M处时,与前方由杨连武驾驶的青A×××××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青A×××××号

2015年02月23日,张仕华驾驶川Z×××××号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由重庆往成都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厦蓉高速公路2088KM加750M处时,与前方由杨连武驾驶的青A×××××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青A×××××号驾驶员杨连武及乘车人罗万明、徐兴富当场死亡,罗家君、张永国受伤;两车及路产受损的交通事故。罗家君被送往资中资州医院住院治疗,于2015年3月6出院,诊断为:1、轻型脑伤;2、右侧面板、颈部软组织损失。用去住院医疗费10244.97元,门诊费420元。医嘱:回当地医院继续治疗。罗家君随即到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住院治疗,于2015年3月21日出院,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伤,脑震荡,双侧额部及左侧颞部薄层硬膜下积液。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腰1、2、3、4椎横突骨折,颈腰椎肩盘突出,复视,左侧第6肋骨骨折,左下肢外周神经损伤,用去住院医疗费12460.16元,门诊费1577元。医嘱:门诊随访治疗。出院后,罗家君于2015年3月31日-5015年4月3日期间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门诊检查治疗,用去门诊费731元。被告保险公司支付了现金12000元,被告张仕华支付了现金6900元,另外还付给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被告保险公司对青A×××××号车的车损数额定损为70512元。2015年6月1日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书对罗家君申请的伤残等级鉴定作出了鉴定意见结论,该鉴定意见书载明“1、罗家君脑损伤综合征属X级伤残。2、腰部丧失活动度10%以上属X级伤残。”用去鉴定费750元。2015年3月5日,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成渝高速公路二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仕华承担主要责任;杨连武承担次要责任;罗万明、徐兴富、罗家君、张永国不承担责任。张仕华于2015年7月1日被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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