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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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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家君与张仕华、眉山市镜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区支公司、杨祚炳、黄代秀、杨莹、何杨、(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被告张仕华辩称,交通事故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张仕华已经自愿支付了1000元作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给原告,且因本次交通事故张仕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本案不应该再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另外张仕华还预付了原告6900元医疗

被告张仕华辩称,交通事故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张仕华已经自愿支付了1000元作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给原告,且因本次交通事故张仕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本案不应该再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另外张仕华还预付了原告6900元医疗费,应当在本案损失赔偿费用中予以折抵,原告的医疗费应当以正式票据(报销联)为准,对原告请求计算的误工费标准不认可,原告的伤残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对原告要求计算的被扶养人的人数有意见。

被告眉山市镜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辩称,交通事故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川Z×××××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为张仕华所有,只是挂靠在眉山市镜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从事载货经营,原告方的损失应当由张仕华与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眉山市镜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只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余答辩意见与张仕华代理人的答辩意见一致。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区支公司辩称,交通事故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张仕华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不计免赔特约险,死者的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张仕华承担了刑事责任,就不应当再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公司意见支付了现金1.2万元给原告,要求在赔偿数额中折抵。其余答辩意见与张仕华的代理人和眉山市镜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代理人的意见一致。

被告杨祚炳、黄代秀、杨莹、何杨、杨杰航辩称,对交通事故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杨祚炳、黄代秀、杨莹、何杨、杨杰航自愿放弃继承死者驾驶员杨连成的遗产,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杨祚炳、黄代秀、杨莹、何杨、杨杰航不继承杨连成的遗产,也就不承担杨连成遗留的债务即不承担杨连武对原告方造成的损害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举证如下:

1、罗家君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拟证明事故经过及责任划分。

3、资中资州医院住院医疗费票据(第一联发票联)1张、处方签(现金收讫)1张、资中资州医院门诊费票据1张、出院证明书、费用清单、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住院医疗费票据(第一联收据)、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门诊费票据8张、出院证病历复印件。拟证明罗家君2015年2月23日-2015年3月6日在资中资州医院治疗用去住院医疗费12460.16元,门诊费420元;2015年3月6日-2015年3月21日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住院治疗,用去住院医疗费10244.97元,门诊费1577元;出院后2015年3月31日-5015年4月3日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门诊检查治疗,用去门诊费731元。

4、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鉴定费票据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两处十级,用去鉴定费750元。

5、海东瑞祥劳务有限公司证明复印件、租房协议复印件、城西区彭家寨张家湾村村委会证明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在外务工及工资收入情况。

6、罗家君的户口本复印件、罗家君的父母罗益新、杨显贵的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大福村村委会(重庆市公安局邮亭派出所)证明复印件。拟证明本案的被扶养人情况。

7、交通费票据复印件、收据复印件2张。拟证明交通费用。

8、餐饮费票据复印件。拟证明事故发生后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吃的生活费人员包括本次交通事故死者亲属及伤者亲属,是罗家君垫付的520元。

9、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车辆清障业务处理书复印件。拟证明事故发生后为处理现场支付了青A×××××号车停车费400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