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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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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3、预付款申请。拟证明保险公司已经支付了死者罗万明的亲属4.5万元(2431号案件)、死者徐兴富的亲属4.5万元(2434号案件)、死者杨连武的亲属2万元(2433号案件)、伤者罗家君医疗费1.2万元(2469号案件)及本次交

3、预付款申请。拟证明保险公司已经支付了死者罗万明的亲属4.5万元(2431号案件)、死者徐兴富的亲属4.5万元(2434号案件)、死者杨连武的亲属2万元(2433号案件)、伤者罗家君医疗费1.2万元(2469号案件)及本次交通事故的另一伤者张永国0.8万元。要求在赔偿款中折抵。

原告的质证意见:没有异议。

被告张仕华的质证意见:没有异议。

被告眉山市镜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质证意见:没有异议。

被告杨祚炳、黄代秀、杨莹、何杨、杨杰航的质证意见:没有异议。

责任编辑:采集侠